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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17/2006-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执法〔2006〕7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2006-05-24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规划、噪声执法的主体资格、认定、处罚标准与幅度及种类、文书制作等的明确。
关于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常城管执法〔20067

 

''''>关于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行政执法支队、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现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区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常政发〔2002153号)、市编委《关于明确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体制、编制的通知》(常编〔20024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634号)规定的精神,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自200651城市规划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后,各区行政执法局可以作为独立执法主体行使规划部分行政处罚职能。

二、关于规划执法中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程度的认定

在查处规划违法行为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规划局《常州市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若干暂行规定》(常规〔200222号)文件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直接对违法建设的性质作出认定,分别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整改等补救措施”等情形进行处理。如遇规划部门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界定出台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关于环保噪声污染违法案件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环保噪声污染违法案件时,应当依据20063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处罚。需要对噪声值进行监测取证的,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噪声监测仪器,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程序和方法进行监测,所测结果可以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等一起,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合法有效证据。噪声监测主要依据为:《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69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常州市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常政发〔2000156号)。

四、关于行政处罚中加处罚款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实际执法工作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则从当事人收到决定书第16日起计算加处罚款金额,与罚款本金一起作为执行标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关于违法违章主体认定

1.违章停车案件中被处罚当事人的认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章停车案件时,应当将车辆行使证上登记的车主单位或个人确定为违法违章当事人实施处罚,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上应当注明:“某某车号车主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规定地点接受处理,若逾期不到场处理的,将认定某某车号车主(单位或个人)为违法违章当事人实施处罚”。当事人逾期未到场处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则以车主(单位或个人)为被处罚对象实施处罚。

2.对被处罚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表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应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而不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此规定,凡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栏应当填写业主姓名,有字号的,在业主姓名后注明,具体表述为:“×××(×××商店业主)”。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向当事人制发的法律文书送达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在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时不宜使用专职见证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如街道、村委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留置送达应当在当事人在场并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实施。

七、关于查处规划违法案件中处以罚款的标准与幅度

1.违法建设土建工程造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框架结构为700/平方米

砖混结构为500/平方米

砖木结构为300/平方米

简易结构为300/平方米

2.罚款幅度的参照标准主要依据违法建设的用途、性质等确定,分别为:

1)非经营性的市政公用和教育、民政、福利设施为3-5%

2)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为3-5%

3)市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为3-5%

4)单位、机关内部的厂房、办公房为6-8%

5)用于经营的为8-15%

6)位于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为8-15%

7)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的为8-15%

8)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服从规划管理的为8-15%

八、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限期改正、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种类。

九、关于查处规划违法案件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查处规划违法案件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能全面、客观反映违法建设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性质、用途等情况,以便认定违法建设违反规划事实,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将违法建设地的规划示意图作为附录,在规划示意图上按比例清楚表明道路规划红线及违法建设平面图。测量违法建设的面积时则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进行测量。

十、关于查处规划违法案件程序及执法文书制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规划违法案件时,应当按照市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执法程序规定及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的规定执行,需要对执法文书作部分修改的,应当报请市行政执法局同意后实施。

 

附件:1.常州市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若干暂行规定(节选)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5.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8.常州市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主题词:城市管理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行政执法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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