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城管〔2005〕31号 '';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夜景照明建设 '';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及市容市貌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味,营造良好的市容景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及常政发[2003]205《关于印发常州市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市区沿街新建建筑的夜景照明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沿街新建建筑的夜景照明建设必须与建筑本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并对市容市貌管理作出相应要求。现决定对沿街新建建筑(包括在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在建筑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增设夜景照明等相关事项,确保从源头上规范夜景照明等市容市貌的管理。现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凡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实施夜景照明建设及市容市貌的管理。 1.城市道路两侧(含城市规划道路)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2.城市重要地段的街景设计;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4.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建设项目; 5.城市广场、大型公共绿地和标志性建设项目; 6.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大中型建筑群的建筑; 7.30公顷以上大中专院校校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 8.市政府指定的特定建设项目; 二、沿街新建建筑在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同时送审夜景照明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确定后,涉及到门楼牌匾、卷帘门、空调室外机设置的项目同时送审设置方案,相关方案须向市城管局报审并按《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具体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以上内容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夜景照明方案、门楼牌匾设置方案预审表详见附件一。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增设夜景照明和市容市貌相关工程专项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同时送审相关图纸,夜景照明应设专用配电箱,并符合市夜景照明监控中心的配置要求,具体要求请向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索取。联系电话:6698930、6691448。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增设夜景照明验收等事项,要求夜景照明工程同时亮灯并与市夜景照明监控中心完成程控对接;卷帘门要求采用网格状透气式;空调室外机应预留位置并进行有组织排水。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将按以上要求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有关市容市貌部分事项的验收记录(附件二)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必备的备案资料,望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建设工程夜景照明设计方案、门楼牌匾方案预审表 2.建设工程有关市容市貌部分事项的验收记录 二 ○ ○ 五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 夜景照明 市容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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