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常城管执法[2003]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事权分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若干问题的规 定》 二○○三年四月一日 关于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事权分工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明确界定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事权分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主体 根据《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区执法局)均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管辖范围 按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区执法局及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1、市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支队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其直属执法大队重点负责市区延陵东、西路(江南商场至朝阳桥)、晋陵中路(同安桥至延陵西路)、小河沿、化龙巷、北直街、外环路(凌家塘至东方大道口)、火车站广场(东至小东门桥、南至椿庭桥、西至北太平桥)、文化宫广场的行政执法活动,并根据执法需要,可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执法并有权直接处理由区执法局管辖的违法案件。 外环路绿化带以内区域(含绿化带)的行政执法活动由执法支队直属执法大队负责,两侧绿化带以外的行政执法活动由各区按各自管辖范围负责。 2、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派驻在各街道、乡(镇)的执法中队具体负责划定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3、各区执法局涉及到跨区域的行政执法活动,报请市执法局统一协调。 4、各区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局处理,受移送的执法局不得推诿或再自行移送;各区执法局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执法局指定管辖。 三、执法内容 1、公安交通管理 (1)对违章占道停放机动车辆的拖曳,由市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支队直属执法大队实施; (2)对违章占道停放机动车辆的锁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3)对违章占道行、停机动车辆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4)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占道搭建、开挖及其他行为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1)对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车船类广告的处罚,由市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支队直属执法大队实施,其中布幔条幅、门楼牌匾标志标牌、气球气模气艇等行为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2)对违章设置的车辆清洗站(点)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3)对影响市容的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墙体污染、室外空调机安装、临街遮阳(雨)棚、门面橱窗装饰装修、门前三包、乱张贴乱涂写等行为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4)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撒泼滴漏、随意倾倒等行为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5)对损坏环卫设施、擅自占用或改变性质等行为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6)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其他行为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3、市政管理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的占道堆放、搭建、开挖及其他行为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4、环境保护管理 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噪声污染、向水体排放污染废物、焚烧有害物及其他行为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5、工商行政管理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无证无照、流动摊贩及其他行为的处罚,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各自管辖范围实施。 6、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完成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根据2002年第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城市规划、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暂不集中行使,其事权分工待集中后再予界定。 四、处罚权限 1、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案件由市、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队伍按法律规定实施。 2、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的案件、市领导督办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案件属重大案件,必须报市执法局批准后实施。 五、其他规定 1、通案制度 对重大违法行为等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实行通案制度,由市执法局进行集体审查讨论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通案会议由市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处具体组织,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执法支队支队长、案件涉及的区执法局分管局长、办案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参加。通案后形成会议纪要,对通案案件的处理应按会议纪要执行。需作为通案处理的案件范围是: (1)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的案件; (2)没收价值1000元以上的物品的案件; (3)强制拆除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案件;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5)行政赔偿、错案追究的案件; (6)市领导督办、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 (7)除市执法局以外的复议机关要求重新作出处罚的案件; (8)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认为需要通案处理的案件。 2、需要组织听证的案件,由各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实施,报市执法局备案。 主题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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