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常城管执法[2003]1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通案制度》的通知 市行政执法支队、各区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实行通案制度,由市行政执法局通案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⑴、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的案件; ⑵、没收价值1000元以上的物品的案件; ⑶、强制拆除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案件; 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⑸、行政赔偿、错案追究的案件; ⑹、市领导督办、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 ⑺、除市执法局以外的复议机关要求重新作出处罚的案件; ⑻、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认为需要通案处理的案件。 三、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情形之一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按程序做好行政处罚审批前的准备,报送局法规处,由法规处统一提交通案会议集体讨论。 四、通案会议每月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市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召集临时召开。通案会议由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执法支队支队长、案件涉及的区执法局分管局长、办案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参加。 五、通案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通案案件的处理由法规处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部门按会议纪要执行。 六、法规处应加强对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确保局通案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 七、本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题词:行政执法 通案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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