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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17/2003-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执法[2003]15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2003-04-21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的认定、提交、讨论制度。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的通知
常城管执法[2003]15号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常城管执法[200315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通案制度》的通知

 

市行政执法支队、各区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案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实行通案制度,由市行政执法局通案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⑴、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的案件;

⑵、没收价值1000元以上的物品的案件;

⑶、强制拆除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案件;

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⑸、行政赔偿、错案追究的案件;

⑹、市领导督办、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

⑺、除市执法局以外的复议机关要求重新作出处罚的案件;

⑻、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认为需要通案处理的案件。

三、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情形之一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按程序做好行政处罚审批前的准备,报送局法规处,由法规处统一提交通案会议集体讨论。

四、通案会议每月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市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召集临时召开。通案会议由市执法局局长、分管局长、执法支队支队长、案件涉及的区执法局分管局长、办案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参加。

五、通案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通案案件的处理由法规处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部门按会议纪要执行。

六、法规处应加强对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确保局通案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

七、本制度自200371日起施行。

 

 

题词:行政执法  通案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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