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常城管执法[2003]1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扣押、罚没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行政执法支队、各区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扣押、罚没物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扣押、罚没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扣押、罚没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加强扣押、罚没物品的管理和监督,结合局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时扣押、罚没物品的处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品,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外,市支队及各区大队罚没的物品应及时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转移、销毁。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不得在单位内部作价处理。 第四条 市支队及各区大队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应由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保管,设立专项物品帐册,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等制度。 第五条 在执法过程中,为消除或改正违法行为,对经教育无效的当事人采取扣押物品或工具时,必须按执法文书要求正确填写有关单据,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对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扣押的物品,如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及时对登记所列物品进行核对、验收。 第八条 对扣押、没收的鲜活、不易保存的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条 市支队及各区大队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扣押、罚没物品款的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处理暂扣、罚没物品的行为向市执法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进行举报。监察部门对举报者应予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表扬,并应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隐瞒、转移、私分和自行处理扣押、罚没物品的单位,由市执法局通报批评,并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题词:行政执法 扣押罚没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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