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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下发《常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08-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08]11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08-03-24 公开日期:2008-06-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下发《常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体发[2008]11号
 

关于下发《常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体育局,各体育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体育强市建设,加强体育竞赛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并下发《常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裁判员    管理办法    通知                            

  常州市体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4印发 

打印:刘伟丽          校对:王天放          共印:50   

常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和审批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五章           裁判员培训和选派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裁判员是竞赛场上依据竞赛规则确保比赛公正、有序进行的重要因素。为加快常州体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体育竞技水平的提高,建立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的裁判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常州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是常州市裁判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常州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和协助制定、修改有关竞赛制度,负责筹办、组织二级裁判员的培训、学习、交流工作,协助省体育局综合处培训裁判员,推荐报考一级以上裁判员等工作。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掌握和正确使用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能够准确地运用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

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

第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条  二级裁判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三级裁判员由各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培训和选派

    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十四条  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市、辖市(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市、辖市(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十五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十七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二)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三)参加二级晋升一级裁判员培训并取得证书者,市体育局将承担50%的培训费用,参加一级晋升国家级、国家级晋升国际级裁判员培训并取得证书者,市体育局将全额承担培训费用;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长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二十五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六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内选派的省及省以上比赛中,对于请假两次以上以及在赛区迟到早退的裁判员,将视情况减少其在下一年度的裁判安排,并将请假情况记录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常州市体育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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