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体发〔2007〕86号
关于承办省级及省级以上
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
各辖市、区体育局,各区教育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常体发〔2007〕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体育竞赛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局长办公会议要求,现对有关部门、单位申办省级及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示程序
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上体育竞赛的招投标工作和竞赛组织工作。各直属训练单位不得越级上报或多头呈报,不得自行向省局有关处室和中心申办省级竞赛。各训练单位应根据自身项目的特点,统筹管理,有计划有目的地分期分批安排申办省级竞赛,并向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提出请示。承办请示应详细列出承办理由,承办的目的和效果,办赛条件等情况。经市竞赛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体育局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承办申请。
二、申办程序
市竞赛管理中心应本着办赛为参赛服务的宗旨,根据申办报告,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并及时拿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将办赛思路、时间、经费安排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分管局长,待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竞管中心参与省及省以上竞赛的投标申办工作。
三、办赛程序
省级竞赛计划一旦确定,市竞赛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承办相关单位,各单位不得无故中止或取消赛事安排,同时应确定配合赛事组织的负责人或联络员,并全程参与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竞赛方案的确定、场地器材的准备等)。
各辖市、区体育局、教育文体局承办省及省以上体育竞赛,在向省及省以上相关部门报送申办申请时,将承办申请和确认后的批复报市竞赛管理中心备案。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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