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切实加强游泳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06-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06]47号 发布机构:体育局
生成日期:2006-07-31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游泳场所安全工作
关于切实加强游泳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常体发[2006]47号

常体发〔200647

 

 

 

各辖市、区体育局,各区教育文体局,市区各游泳场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将做好游泳场所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确保本地区游泳场所开放达到“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目标要求,坚决把各类隐患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争取重大伤亡事故“零”指标。

    二、各辖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游泳场所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联合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小区内配套游泳设施的监管,更要引起重视,逐一过堂,排查安全隐患,对问题突出的游泳池,应予以高度重视。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内河湖泊等自然水域以及小区内景观池(河)的游泳安全工作,在显著位置(地段)设立禁止擅自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加强安全教育,落实防护措施和安全值守制度。

三、各游泳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应加强对救生救 护人员的严格管理,定点定岗,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同时要向广大的游泳爱好者宣传,增强消费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在小区游泳池,儿童应在嬉水区并要有家长陪护,游泳初学者应在1.2以下的浅水区学游泳。

四、各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联合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巡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游泳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体育部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