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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06-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06]25号 发布机构:体育局
生成日期:2006-04-20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体发[2006]25号

常体发〔200625

 

 

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

“千村体育健身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体育局,各区教育文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精神,按照省体育局《关于实施“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苏体群〔200617号)的要求,现将《常州市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辖市、区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目标责任制,精心规划,周密组织,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大胆创新,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快构建全民健身体系,以扎实有效的措施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体育工作应有的作用。

 

  附:常州市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指导意见

 

 

 

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常州市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全民健身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体育局《关于实施“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苏体群〔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实施常州市“千村体育健身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也是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迫切需要,中央1号文件又明确提出“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重要举措。因此,结合常州实际,积极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进一步加快新时期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既是体育工作围绕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涵。

(二)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体育健身需求的必然要求。“十一五”期间,江苏将率先总体上基本达到全面小康社会水平,常州作为苏南经济发达地方率先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这些发展和变化使得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有了新的、更高的追求,参与体育、享受体育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心愿和行动,发展体育、追求健康成为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逐步缩小城乡间体育公共服务的差距,真正占领农村体育文化阵地,对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体育权利,不断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有着十分需要的意义。

(三)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是加快体育强市建设的重要举措。农村体育是整个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民健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仍在农村。建设体育强市,必须重视农村体育工作。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落后,欠帐过多是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现实,只有重视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体育活动条件,在全市范围建设一大批体育强村、体育强镇(乡)、体育强县(市),才能真正加快建设体育强市。实施“千村体育健身工程”,对进一步发展农村体育事业,提高农村体育服务能力,增强广大农民的健康素质将产生直接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村级公共体育场地建设为重点,把健身场地建到农民身边,使体育服务覆盖农村,逐步缩小城乡间体育公共服务差距,有效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到2007年,力争全市范围的行政村基本实现“村村有体育健身场地”的目标。其中,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在2006年率先完成目标任务。并以此为契机,构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农村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建立完善面向广大农民的亲民、便民、利民的体育服务体系,引导广大农民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积极推进“千村体育健身工程”的实施

(一)建设标准和方法

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项目和标准分为四类(见省文件)。常州地区原则以二、三类标准为主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增建当地群众喜爱的其它体育设施。城区村镇如无规划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村级健身路径或群众喜爱的健身场地。

(二)建设条件和选址要求

  1、行政村要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平坦用地,其中标准篮球场地须硬化处理。若建设三类标准以上的体育建设场地,则可根据建设项目适当扩大建设用地。

2、体育健身场地建设应选择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健身的地方。建设地址要和村镇规划、绿化相结合,与文化、教育、科技等统筹发展和综合利用,既方便群众健身,又美化周边环境。

3、建设单位要保证体育健身场地使用的公益性,承担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

(三)经费筹集和奖励政策

以体育部门引导、地方政府、社会捐赠和建设单位共同投入筹集资金。体育部门主要在器材配置和业务指导上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自筹经费作为补充,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形成合理有效的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体育部门器材配置资金从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各级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市体育局除配合政府采购、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外,将对全面完成村级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辖市(区)进行奖励。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在争取省以奖代补政策的同时,市局对实现“满堂红”的市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他辖区对新建点按每建一个5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四)器材配置

请各辖市、区体育部门组织器材政府采购,采购活动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省体育局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组织进行。

四、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村级健身设施的安全使用

(一)实行共建共管,促进体育与文化、教育、科技等统筹发展和综合利用。要加强对体育健身场地建设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体育场地基本建设规范的指导,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延长体育健身场地的使用寿命。

(二)村级体育健身设施由村委会负责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三)各村委要加强对本地农民体育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基层体育组织,制定整体规划,定期开展丰富多彩村民喜爱的体育活动,普及体育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农村体育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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