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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05-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05]42号 发布机构:体育局
生成日期:2005-05-11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体发[2005]42号

常体发[2005]42

 

 

关于印发《常州市全民健身

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体育局、各区教育文体局:

现将《常州市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常州市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管理,指导群众科学健身,规范指导人员的指导行为,积极引导健身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晨(晚)练点(健身气功的站、点除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系指公园、社区、街心花园、市民广场、住宅小区内等设立的,参加锻炼人数有一定规模(每个点不少于20人)的晨(晚)练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体育局主管全市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市(区)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晨(晚)练点的具体实施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管理。

第四条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有固定的锻炼、健身场地;

(二)每个晨(晚)练点经常参加锻炼人数在2080人左右;

(三)配备一名以上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健身指导。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晨(晚)练点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再报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并挂牌。

第六条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要遵守下列规定并建立责任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对晨(晚)练点实施具体管理。

(一)建立相对稳定的锻炼制度,每个参加锻炼的人员自觉遵守。

(二)各晨(晚)练点和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和锻炼群众必须服从活动场地所属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严禁攀折花木、损坏草坪、花坛及其他设施,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抛弃果皮及其他废物。

(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大力推广科学、健康、文明的健身方法,推广开展由体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大众体育锻炼项目。严禁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唯心、封建迷信色彩、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锻炼活动。

(四)人数较多、规模较大、靠近居民区或交通要道口的晨(晚)练点要避免影响公共秩序和妨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五)进行活动时,要明示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县(市、区)××全民健身晨(晚)练点》标牌。

(六)晨(晚)练点凡进行有偿和从事营业性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有偿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挂牌的晨(晚)练点,限期办理申报手续,如限期内不申报或不达标准,责令停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为未经批准的晨(晚)练点提供活动场所。

(二)不建立制度,不配备管理人员和辅导人员的晨(晚)练点,先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停办摘牌。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公共场所管理法规、规章的分别由公安、卫生、园林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八条 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每年对晨(晚)练点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常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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