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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已建全民健身工程(点)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04-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04]86号 发布机构:体育局
生成日期:2004-10-08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进一步加强对已建全民健身工程(点)管理
常州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已建全民健身工程(点)管理的通知
常体发[2004]86号

常体发[2004]86

 

 

常州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已建

全民健身工程(点)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体育局、各区教育文体局:

近年来,我市依托全民健身工程(点)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广

大市民的体育意识明显增强,全民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情不断高涨,一个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今年,“新建100个市民健身点”作为政府工作报告为民办实事项目,到2004年底全市建成全民健身工程(点)将达330个。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不断深入,全民健身工程(点)的数量大幅增长,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越来越多,为了延长健身器材使用寿命,确保安全性,提高使用率,提升对全民健身工程(点)的管理水平,各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已建全民健身工程(点)的管理,才能充分发挥体育健身设施的健身功能和社会功效,才能为辖区居民健身提供良好的条件。

根据《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全民健身工程(点)捐赠协议》等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对已建全民健身工程(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作为受赠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程(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健身工程(点)建好后,产权归属受赠单位(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等)所有,受赠单位负责直接管理和使用。

三、受赠单位应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应按要求向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

四、受赠单位必须在全民健身工程(点)设置使用标志牌、功能牌、须知牌等告示牌。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

五、受赠单位在健身工程(点)至少配备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或管理人员对器材、场地进行日常维护,以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对于临时出现的器材损坏,应及时与器材厂家联系维修,出现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并不能修复的器材应及时实施报废,凡报废的器材必须向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六、全民健身工程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活动,提高利用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等审核,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在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七、全民健身工程(点)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择地新建。

八、接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到各受赠单位。

 

 

                  00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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