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体发[2003]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教练员
聘任考核工作的意见
局属各训练单位: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16届省运会“保五争四”目标任务的完成,以优异的运动成绩争取17届省运会的申办权,最大限度地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我市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教练队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加强体育教练员的聘任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聘任周期:
教练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以四年一届省运会为一个周期,与用人单位签订目标任务协议后聘任上岗。
二、聘任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先进的训练理念,肯于学习和钻研专业理论,对本项目的本质特征有一定的认识。
(二)具有较强的运动训练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会选才、会训练、会管理、会攻关,具备完成目标任务的基本素质。
(三)上一周期完成金牌任务的教练员和新进的教练员。
三、聘任程序:
(一)本人填报岗位自荐表。
(二)由市体育局竞训处、人事教育处和训练单位负责人组成聘任领导小组,根据上一周期工作和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三)对上周期完成金牌任务和新进的教练员根据考核审议情况由训练单位和聘任人员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四)对上周期未完成金牌任务而自荐教练岗位的人员,由训练单位根据聘任领导小组审议意见与有关人员双方签订试用合同或作出分流决定。
四、具体规定:
(一)凡在上一届省运会上获得金牌和新进教练员被聘任本周期教练岗位的,每月享受教练员伙食补贴180元,同时享受新周期教练员岗位津贴和其他有关待遇。
(二)对在本周期内新引进的教练员,必须和主管部门签订届运会完成金牌责任书,对未能完成本岗位任务的作如下处理:
1、引进后两年内组队情况一般、管理等工作有失职或年终考核未被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训练单位可予以辞退;
2、届运会未完成金牌指标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并将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待岗、调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市人事局、体育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上一周期未完成金牌而没有聘用上岗的教练,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考虑安排在教练员岗位上试用,试用期内不享受教练员伙食补贴和教练岗位的其他福利待遇。对在新周期获得责任金牌的此类人员,在届运会后一次性补发伙食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对仍未完成金牌的人员,训练单位要将这些人员分流到二线从事其他工作,对思想素质好、有一定工作能力、训练水平有限的教练员,可推荐在本系统差额单位安置。
(四)对试用期仍未获得金牌而分流到二线的人员,无工作实绩者一年内训练单位按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贴,一年以后予以辞退。
(五)上届完成金牌任务被聘上岗的教练员,如在新周期届运会上未完成金牌任务的,下一周期可根据情况采用试用和分流的办法。
五、基本要求:
(一)各训练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保证教练员的基本权利,尊重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凡需引进的教练员实行先试用后调动(试用期为6个月)。各训练单位对拟调教练员在试用期内进行严格考核,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形成综合考察意见报局主管部门。
(三)聘用上岗的教练员须签订届运会任务责任书并实行风险抵押(详见教练员风险抵押有关规定和责任指标)。
(四)在届运会上,总分未完成,而责任金牌超额完成的视同完成任务。
(五)各训练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对聘用教练员的组队、训练、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严重失职的教练,除提出警示外,经批准可作出提前解聘处理。
(六)各训练单位要完善建立教练员的考核制度,形成量化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对教练员的日常考核、成绩考核、年终考核,建立健全教练员的考核台账。
(七)教练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一经发现,则按省体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教练员必须加强对所带队员的教育和管理,关心队员的文化学习,加强道德品质教育,所带队员如发现违纪违法事件,则将在年度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对发生性质严重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的教练员实行责任追究。
(九)教练员不得向运动员及家长乱收费,违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十)本规定解释权在常州市体育局。
本规定自2003年7月起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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