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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健身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03-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03]51号 发布机构:体育局
生成日期:2003-05-12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健身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健身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常体发[2003]51号

常体发[2003]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健身场所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体育局、教育文体局、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切断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做好预防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场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健身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体育健身场所(指:球馆、健身房、跳操房、健身俱乐部、棋室(厅)、游泳池、体育休闲(室内)、运动场等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均必须严格执行《常州市公共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类体育健身场所必须对健身器材、用具和活动场所进行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志,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三、暂停承办和举办大型活动与比赛。对于无法取消的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体育健身场所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戴口罩上岗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一旦出现可疑病例,要立即报告,不得瞒报、缓报。对出现疫情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必须立即停止开放。

    五、凡通风、消毒不到位或通风消毒措施落实不力,不符合消毒预防非典型肺炎规定的体育健身场所,接通知后,应自行暂停营业、暂停开放及关闭健身活动场所。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健身场所的管理,并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管理者责任。

              

                                00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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