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根据市统计局三月下旬下发的《关于开展主要数据质量核查的通知》([常统发〔2011〕24号])要求,四月中下旬各级将组织数据质量抽查,现就有关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1、 必须高度重视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抽查工作,采取逐级负责的责任制要求,完成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核查情况。
2、 各级统计部门必须按上级规定要求组织抽查,有关抽查要求:如下:
(1)抽查数量,除戚墅堰区以外按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主要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苏统字〔2011〕32号)文件要求执行,戚墅堰区按文件要求数量减半抽查;
(2)抽查时的检查方式按附件1要求执行;
(3)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省局《关于主要数据检查有关业务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2)执行。
3、 必须注意做好自查自纠和抽查工作中的行政记录。检查中要分企业逐一做好记录,对有问题的企业要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抽查情况要作为个案逐一向市局报告。
4、 各级统计局的有关处室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自查自纠和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重点单位深入基层进行指导,力争做到把数据质量问题解决在上级检查之前。
附件1 : 抽查时的检查方式和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件2:省局关于主要数据检查有关业务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统计 数据质量 抽查 通知
共印12份
附件1
抽查时的检查方式和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工业企业。分两组进行检查,一组主要查数据质量,由企业带资料集中进行检查;另一组按《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地址信息进行现场核对,主要查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方式是否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等。查数据质量时需要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2010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复印件;
4、今年3月份产值计算表;
5、今年3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
6、今年3月份工业企业财务状况(B202表);
7、今年的财务总帐(产成品库存年初余额和3月末余额);
8、今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
9、今年3月份损益表;
10、今年3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1、统计报表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主要数据差异较大的证明材料。
二、建筑业企业。实地检查,一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二查数据质量。检查时需要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2010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复印件;
5、截止3月底的建筑施工合同;
6、今年一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
7、今年一季度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状况(C203表);
8、今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
9、今年3月份利润表;
10、今年3月份纳税申报表;
11、统计报表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主要数据差异较大的证明材料。
三、批发零售企业。一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二查数据质量。检查时需要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2010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复印件;
4、今年一季度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2-1表);
5、今年一季度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E203-1表);
6、今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
7、今年3月份利润表;
8、今年3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9、统计报表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主要数据差异较大的证明材料。
四、住宿餐饮企业。一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二查数据质量。检查时需要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2010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复印件;
4、今年一季度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
5、今年一季度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E203-2表);
6、今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
7、今年3月份利润表;
8、今年3月份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9、统计报表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主要数据差异较大的证明材料。
附件2
省局关于主要数据检查有关业务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执行统计制度方法的问题。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方法报送统计报表,没有按照统计标准、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和报送范围上报的,必须在自查期间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三上”企业标准的调查对象一律予以剔除。各地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他们尽快学习和掌握统计制度方法,规范统计行为。
二、关于代填代报统计报表的问题。由乡镇(街道)代填代报统计报表行为应当禁止。如果有些调查对象确实缺少上网直报的条件,或因其他客观原因而由乡镇(街道)代填代报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期纠正。在整改期间,调查对象应当向代填代报单位提供经自己确认的、法律要素完备的统计报表并予以存档。
三、关于统计报表与财务报表衔接的问题。统计数据原则上应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有关数据相衔接。如有较大出入的,应当由调查对象说明具体差异原因并提供依据材料。不能提供依据材料的,统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调查对象及时调整数据,或制定整改方案限期作出调整。
四、关于基层报表与数据库数据衔接的问题。市县统计部门要在自查过程中全面核对基层报表与数据库的衔接。对数据不一致的,应与调查对象沟通并查明原因,由其自行纠正。对确因调查对象技术性或逻辑性误差而由统计部门修正的数据,应做好修正记录并及时通知调查对象修正基层报表并予确认留存。
五、关于名录库与专业字典库衔接的问题。各专业部门与名录库管理机构要认真比对专业字典库与名录库,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调整,确保专业字典库与名录库一致,名录库中没有的单位一律不得纳入专业统计。严禁跨行业调查对象的重复上报。除已实施开发但未领取法人码的、异地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和贸易专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大个体外,一律不保留临时代码。
六、关于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问题。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计算依据表,做到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数据衔接。如果没有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应当在自查期间及时纠正,从今年1月份起补全。
请根据以上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业务指导。本意见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局各相关专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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