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重点部门、辖市区统计局、各镇(街道):
现将《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方案》以及部门、辖市区、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常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4号)精神,按照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把统计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基础工作上,把统计基层建设的重点放在镇(街道)层面上,把统计基础建设的重点放在队伍建设和规范业务流程上,因地制宜采取固本强基的有效措施,推动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附件:
1、《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方案》;
2、《市、辖市(区)两级统计局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内容》;
3、《政府部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内容》;
4、《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内容》;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内容》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统计 建设 活动方案 通知
抄报:省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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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5份
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方案
为扎实有效开展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确保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推动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整体水平跃上新的台阶,决定在全市统计系统组织开展十项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1、开展“我为统计添光彩,统计有我更精彩”主题教育活动(2011年5月—10月)。围绕“一个品牌、六大体系”的统计理念,在全市统计系统开展“我为统计添光彩,统计有我更精彩”主题演讲比赛,引导广大统计工作者增强统计工作的荣誉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在统计工作中实现和提升自我价值。演讲比赛以辖市区为单位进行,各地区在组织镇(街道)、企业预赛的基础上选派3名选手参加全市决赛,对获奖人员和组织工作先进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组织编写《走近统计》和《基层统计操作实务》(2011年2月—10月)。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和图文并茂的版面,对统计工作中的主要指标、统计术语进行解释和说明,对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开展统计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配合程度;编写面向基层的统计专业操作实务,对数据采集、审核、上报等各个环节以及基础台账等资料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章,明确统计任务要求、报表填写方法以及数据的审核要求,提高统计调查过程的严谨性和严肃性,引导基层单位做到数出有据,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和统计资料的统一性。
3、组织编写《基层统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2011年2月—5月)。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统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编写贴近工作实际、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统计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规范性文本,指导各地结合自身工作需要,健全和完善统计管理制度,建立统计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基层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4、组织开展“送电脑下基层”活动(2011年4月—5月)。适应国家统计局大力度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和联网直报的新要求,组织开展“送电脑下基层”活动,统一采购笔记本电脑,配发放给辖市区统计局和镇(街道)统计站(办、科),提高基层统计机构的技术装备水平,为市县两级统一组织专业会审创造有利条件。
5、召开统计双基工作现场观摩会和工作交流会(2011年3月—6月)。配合省局在武进区召开全省双基工作现场观摩会,通过交流示范,树立工作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工作氛围,以点带面,推进各地双基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召开部门统计基础工作现场交流会,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6、开展辖市区和部门双基工作督查(2011年3月—6月)。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111号)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对辖市区政府和市职能部门进行督查和巡查,重点是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统计力量配备、统计队伍建设、统计任务落实情况。
7、组织镇(街道)统计人员业务轮训(2011年7月—9月)。围绕统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组织镇(街道)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业务知识轮训,切实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技能和信息化环境下的统计工作能力,为“四大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
8、开展双基工作规范化达标工作(2011年10月—12月)。研究制订《镇(街道)双基工作规范化达标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镇(街道)统计基础达标验收工作,力争用2-3年的时间,确保镇(街道)全面实现规范化达标。符合规范化要求的镇(街道)认定为“统计基础工作合格乡镇(街道)”,规范化工作良好的镇(街道)由辖市区申请、市局检查验收后认定为“统计基础工作优秀镇(街道)”。两年内没有达标的镇(街道)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9、组织开展基层“双十佳”评比(2011年10月—12月)。及时总结各地区推进双基建设的新措施、新办法和新经验,组织开展“十佳统计站(办、科)长”和“十佳基层统计工作者”评比活动,激励先进,增强统计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弘扬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奉献精神。基层“双十佳”先进个人在2012年全市统计调查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10、研究建立镇(街道)综合实力评价体系(2011年3月-12月。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建立镇(街道)综合实力评价统计指标体系,对镇级经济发展情况实施定期监测和量化评价,为各级党委政府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市、辖市(区)两级统计局统计基层基础
建设推进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积极适应国家统计局推进“四大工程”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合理调配内部分工和人员力量,加快培育与“四大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2、明确局内设处(科)室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考核制度。
3、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考试,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二、业务建设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
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为重点,加快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动态维护、及时更新并与工商、民政、编办、国税、地税、质监等有关部门之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单位各项属性指标,抓全统计调查单位,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体系奠定基础。
(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建立和完善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制度,规范镇(街道)、部门以及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台账,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必要的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建立本地区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进度和年度统计台账,加强对基层企业电子台账应用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建立基于网络、实时加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三)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1、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制发本地区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各项调查的统计范围、上报期别、报送方式、上报时间、主要指标解释及其他有关事项;组织调查对象进行业务培训,印发培训资料(包括指标解释、填报说明等),做好参训人员的签到记录;加强对各类调查表上报时间的管理,及时做好调查对象报表上报时间的登记工作。对无故不参加统计报表布置(业务培训)会议或有迟报、拒报现象的调查对象,应及时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或《统计报表催报单》进行查询与催报,对经教育无效,屡次迟报或拒报的调查对象依法予以查处。
2、完善统计数据采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制度,按规定收集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必须来源于基层统计报表,不得代替基层单位填报统计报表,不得擅自更改基层统计报表中填列的统计数据。
3、规范抽样调查制度。规模以下工业及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以及城乡住户、价格调查等抽样调查,应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的抽样调查方案组织实施,采用派员入户或发放调查表的方式进行。抽样框和样本单位在规定的执行期内不允许自行变动,确需调整变动的,必须经过上级统计部门的审查批准。要做好抽样调查的相关基础工作,加强对样本单位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和评估,建立定期实地访查制度,提高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四)数据质量控制
1、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查询和订正制度。认真检查调查对象上报的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年报及一次性调查表的质量,对有质量问题的调查表,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说明情况。
2、建立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监控制度。以提高统计数据的趋势性、匹配性、结构性、支撑性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统计数据评估、评价和管理制度,严格审核评估本级和下一级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对审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应及时反馈到报送单位,要求报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查询和更正,并上报书面说明材料存档备查。
3、加强GDP核算基础工作。适应核算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构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机制,提高GDP核算数据与相关专业数据、部门数据的衔接性与协调性,确保GDP核算资料详实、数出有据、方法正确、切合实际。
(五)资料管理与信息发布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发布的规范性与统一性。GDP、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等重要统计数据需经上级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后方能对外提供和发布;其他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上级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定期发布本地区统计公报,编印本地区《统计年鉴》或其他综合统计资料。发布地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
(六)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执法案卷、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内部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下列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妥善保管:
(1)布置统计调查任务时制发的统计报表制度或文件;
(2)召开各种统计会议或组织培训时印发的有关培训材料和参训人员的签到记录;
(3)各级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记录;
(4)制发的《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单》等法律文书的底稿、送达回证及书面答复等;
(5)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笔录、原始凭证、处理意见等;
(6)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各种基层表、综合表、过录表、数据软盘等;
(7)全市或区域性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及测算依据等。
三、法制建设
1、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保证本地区统计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文明执法的水平。
3、制订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
4、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依法开展统计监审、巡查和督查,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举报必受理、有案件必查处、有违法必追究”。
5、建立统计数据检查跟踪制度。对监审检查中发现存在数据不实行为的单位,建立档案库,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信息化建设
1、积极适应国家统计局推进企业一套表、统一名录库建设、统一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的新要求,切实改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条件。
2、积极培育和引进统计信息化人才,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培训,提高网络环境下统计调查制度电子化设计和数据采集、审核、处理能力。
3、加强市县乡三级统计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进镇(街道)统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形成以镇(街道)为信息节点、上连市县统计局,下连村(居)委会和三上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
4、积极推进“三上”企业和重点服务业单位网上直报,确保2011年底“三上”企业网上直报率达到90%,重点服务业单位网上直报率达到95%。
政府部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2、将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保证本部门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3、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及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业务建设
1、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本部门汇总产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必须有下一级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原始记录;本部门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账。
2、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严格遵守《统计法》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组织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属于系统内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系统外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按备案或审批的调查项目内容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上报各类法定统计报表必须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网上直报统计报表应留存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的纸质报表。统计报表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如发现重大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
3、资料管理与信息发布
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资料的管理。发布地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
本部门因工作需要引用地区性统计数据,必须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发布或认定的数据为准。新闻、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地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4、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村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内部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1、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2、抓好本部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应协助政府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学习,本部门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统计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4、根据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部门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政府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提高网络环境下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能力。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做好基层单位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确保2011年底重点服务业单位网上直报率达到95%。
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推进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各镇(街道)应明确统计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统一挂牌,有单独印章,明确统计站(办、科)中层职级和职数。统计机构能够全面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内统计事务以及一、二、三产业和社会发展各类统计资料。
2、各镇(街道)应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3、各镇(街道)应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村级单位数以及经济总量情况,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常住人口超过10万或者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过3亿元的镇(街道),镇统计人员数不得少于8名(其中2名为行政编制),街道统计人员不得少于6名;常住人口超过5万或者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过2亿元的镇(街道),镇统计人员数不得少于5名(其中1名为行政编制),街道统计人员不得少于4名;常住人口低于5以及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不足2亿元的镇(街道),镇统计人员数不得少于4名(其中1名为行政编制),街道统计人员不得少于3名。
4、各镇(街道)应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镇(街道)及所属企事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及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5、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村(居)委会、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村(居)委会、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完善统计调查组织网络。
二、业务建设
1、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认真做好本镇(街道)区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单位名录库工作,规范和完善基层单位各项属性指标,抓全统计调查单位,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单位不重不漏,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体系奠定基础。
2、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本镇(街道)汇总产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必须有下一级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原始记录;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要按照所在辖市(区)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有条件的镇(街道)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账。
3、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必须严格执行所在辖市(区)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统计调查,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调查方法及调查要求。除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规定由镇(街道)统计人员负责直接调查汇总上报的报表外,其他各类统计报表必须以村(居)委会、社区、企业及其他调查对象直接上报的统计报表为依据,进行加工、整理、汇总产生。统计报表相关数据必须与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相一致,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网上直报统计报表应留存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的纸质报表。统计报表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如发现重大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
对外提供或使用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所在区、县(市)统计机构的数据相一致。
4、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内部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下列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妥善保管:
(1)召开各种统计会议或组织培训时印发的有关培训材料和参训人员的签到记录;
(2)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记录;
(3)各基层单位上报的各种基层表、综合表、过录表等。
三、统计法制建设
1、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2、抓好镇(街道)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组织本镇(街道)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学习。配合所在辖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镇(街道)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统计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4、根据所在辖市(区)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乡镇(街道)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所在辖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所在辖市(区)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1、积极适应国家统计局推进企业一套表、统一名录库建设、统一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的新要求,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提高网络环境下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能力。
2、大力推进镇(街道)统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形成以镇(街道)为信息节点、上连市县统计局,下连村(居)委会、社区和三上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
3、积极推进“三上”企业和重点服务业单位网上直报,基层统计报表全面实行网上传输,确保2011年底“三上”企业网上直报率达到90%以上,重点服务业单位网上直报率达到95%以上。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计基层基础
建设推进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2、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领导和监督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对本企业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3、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及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业务建设
1、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三上”企业)应根据《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2、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上报各类法定统计报表必须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网上直报统计报表应留存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的纸质报表。统计报表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如发现重大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
4、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内部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1、抓好本单位统计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统计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3、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的自查工作,配合和支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保证源头统计数据及时、准确。
4、坚持依法统计,恪守统计职业道德,按照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1、“三上”企业应积极适应国家统计局推进企业一套表、统一名录库建设、统一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的新要求,依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2、按照统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实行统计报表联网直报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据业务要求和计算机应用程序规范操作,并完整保存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的纸质报表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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