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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贸易统计自查自纠工作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10-0016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统发〔2010〕74号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0-06-10 公开日期:2010-06-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使各地贸易统计专业在贯彻执行自查自纠工作中更具针对性,发现和解决贸易统计问题更具操作性,充分做好迎检工作
关于贸易统计自查自纠工作的补充通知
常统发〔2010〕74号
    

各辖市(区)统计局:

根据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和省局《贸易专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法》的要求,为使各地贸易统计专业在贯彻执行自查自纠工作中更具针对性,发现和解决贸易统计问题更具操作性,充分做好迎检工作,现就贸易统计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查工作必须查全、查透

此次国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各地统计基础工作,省局贸易统计检查工作对象是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因此,各地区在自查工作时重点要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乡镇(街道)、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包括贸易统计台账建设、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受干扰情况;二是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2009年和2010年1-5月统计数据与限上企业财务报表、部门汇总数据差异情况,掌握企业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查过程中要将多年来存在于贸易统计工作中的基础不规范、数据不严密、法律意识不强等方面的问题全面细致的查摆出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制度执行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保障情况等方面归纳整理,为下一步自纠工作做好准备。各辖市(区)贸易统计专业将梳理后的问题如实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同时报市局。

二、自纠工作必须做实、做细

各地要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纠方案,方案应当体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对其中统计台账不完善、数据存在差异等短期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对照《常州市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尽快解决;对统计保障不力、统计法律意识不强等方面问题要制定中期解决方案;对统计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要制定中长期解决方案或提出可行性建议。

各辖市(区)贸易专业要将自查自纠的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尤其是对重要问题的发现和解决要保存好依据,可参考附件一。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底前报市局。

三、以本轮大检查为契机,全面提升贸易统计工作

各地要紧紧抓住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在贸易企业和乡镇街道中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积极营造贸易统计法制氛围,一方面解决好统计对象、个别地区对贸易统计重视不够、保障不力等观念上问题,另一方面解决好统计基础不完善、统计制度贯彻不彻底等实际问题,从而为我市贸易统计工作的整体提升形成合力。

附件一:《2010年贸易统计执法检查记录》

附件二:《常州市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贸易统计 自查自纠 通知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0印发

                                     共印20份     

2010年贸易统计执法检查记录

 

1、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详细地址

 

主要经营活动(产品)

 

年营业收入(万元)

 

负责统计工作的领导姓名

 

职务

 

电话

 

统计人员姓名

 

所属部门

 

上岗证号码

 

内部管理部门(含车间)

统计工作人数

 

持证上岗人数

 

统计工作是否归口管理:(√)    是      否

 

情况和问题

是否有(√)

备注

是否有独立统计台账

 

 

各期统计台账是否齐全

 

 

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分类统计台账是否完整

 

 

 

 

 

说明:

2、企业统计台账工作: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上报数

核实数

备注(核实依据)

2009年零售额

千元

 

 

 

2009年销售额(营业额)

千元

 

 

 

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2010年1-5月零售额

千元

 

 

 

2010年1-5月销售额(营业额)

千元

 

 

 

2010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说明: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4、统计工作中是否有以下情况和问题:

情况和问题

是否有(√)

备注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迟报统计资料

 

 

其他存在问题

 

 

 

 

 

 

 

 

 

 

 

说明: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5、被检查单位意见:

 

 

 

 

 

检查单位:                           检查员:                

 

常州市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规范我市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及时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批零住餐企业统计管理

1、企业负责人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为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2、企业应根据经营管理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3、企业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必须持有国家统计局统一发放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4、统计人员应定期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统计基础台账

1、企业应依法健全统计原始记录,批发零售企业原始记录包括商品购进凭证、商品销售凭证、商品盘点凭证等;住宿餐饮企业原始记录包括旅客住宿登记表、原辅材料验收单、点菜单、发票存根等。

 

2、企业要依法设置独立的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主要包括:企业上报的各期统计报表(包括销售表、财务表及年报表)、相应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批零企业的商品销售分类台账和住宿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分类台账等。

3、企业统计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相应数据要保持对应准确,统计台账的记载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要保持一致。

4、台账管理要规范,纸介质台账统一装订成册,要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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