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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统计机构稳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09-0003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统发〔2009〕7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09-11-13 公开日期:2009-1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要求各地在机构改革中依法保持统计机构稳定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统计机构稳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统计局:

   对于县、乡(镇)两级统计机构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通知(苏政办发〔200847号)中,对我省统计工作和统计机构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统计机构稳定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在机构改革中依法保持统计机构稳定,对此各地统计部门必须高度关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应工作。

一、必须大力加强辖市、区统计机构建设工作。《统计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是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重要保障,是防止干预统计数据、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加大县(市、区)级统计部门建设力度,健全内设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证基本办公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为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统计活动、行使统计职能创造必要条件。

二、必须切实强化乡镇(街道)统计建设。我市自2002年进行区划调整后,现在的乡镇(街道)大多由原来的45个乡镇(街道)合并而成,各乡镇(街道)管辖范围扩大,人口大量增加,经济总量和经济规模也进一步扩大。2009年我市又全面推行了“在地统计”,街道(乡镇)级统计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加大,统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统计服务的领域也日益扩大。因此,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要按照《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专职综合统计人员,与本级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联合组成统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的要求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乡镇(街道)统计建设工作,使统计部门能有效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更好地服务于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各级统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汇报统计法的要求。下级

统计机构要主动向上级统计机构反映地方机构改革的动向,上级统计机构要采取措施,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机构改革情况,主动做好汇报、沟通、协调工作,努力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统计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确保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统计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当前,统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做好统计工作,搞准统计数据,更是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机构改革中努力保持“统计机构不散、统计网络不断、统计队伍不乱”,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辖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努力保障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各地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有关工作。地方统计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统计局。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统计机构稳定的紧急通知

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统计 机构 通知

抄送:俞志平常务副市长、蒋华平副秘书长,市人事局、市编办,各辖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91113印发 

                                           共印30

 

国家统计局文件

 

国统字〔2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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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统计机构

稳定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统计局:

当前,机构改革工作正在各地市县级深入开展。在机构改革中依法保持统计机构稳定,对于强化统计能力、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统计部门对此必须高度关注,采取有力措施搞好相应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统计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是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重要保障,是防止干预统计数据、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基本要求。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各级统计部门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主动地、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汇报统计法的要求。下级统计机构要主动向上级统计机构反映地方机构改革的动向,上级统计机构要采取措施,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机构改革情况,主动做好汇报、沟通、协调工作,努力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统计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确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统计机构。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当前,统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做好统计工作,搞准统计数据,更是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努力保持“统计机构不散、统计网络不断、统计队伍不乱”,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努力保障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各地区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有关工作。地方统计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及时报告国家统计局。

 

                                                

 

 

主题词:

统计  机构  通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99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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