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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评估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09-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统发〔2009〕4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09-06-25 公开日期:2009-07-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逐步建立以工业增加值为核心的发展速度考核和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评估办法》的通知
常统发〔2009〕46号
 

常 州 市 统 计 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统发〔200946

——————————————————————————————    

关于印发《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

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统计局、经贸(发)局: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逐步建立以工业增加值为核心的发展速度考核和评估办法,在工业发展速度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在地统计”的实施,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工业经济运行质量,我市拟改革现行的工业发展速度评估办法和数据发布制度。现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地结合工业统计与工业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工业经济目标管理。

附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评估办法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工业增加值 评估 通知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9625印发 

                                           共印30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评估办法

1、工业现价产值及增速的评估调整

为消除新上规模以上企业带来的速度虚增因素,根据省局工业发展速度评估办法,各地区现价产值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评估调整:

工业现价产值(评估)=上报工业现价产值-法人码与上年不同企业本期产值增量*折扣率

(折扣率:同期数为0企业折扣率为0.6,同期数不为0企业分两种情况,当产值增量为正数时折扣率为0.4,当产值增量为负数时折扣率为0

工业现价产值增速(评估)=工业现价产值(评估)/当年上报同期工业产值*100-100

工业产值可比价增速=(工业现价产值评估增速+100/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100

2、工业增加值的计算办法

工业增加值按照省统一办法采用分行业(中类)价格缩减法计算:即首先用报告期分行业的现价工业总产值乘以上年度分行业中类的工业增加值率(工业增加值占产值的比重),得到现价分行业工业增加值;再用相应行业中类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缩减,得到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分行业工业增加值;最后加总得出本地区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总量。工业增加值占产值比重统一采用上年度全市工业增加值占产值比重计算。

3、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增速的评估办法

 

 

为保证可比价速度与相关数据的衔接,消除不合理因素,完善工业发展速度计算办法,对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增速实施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办法主要结合工业产值可比价增速、工业增加值率变动、分配法和生产法可比价增加值增速、工业用电增速、国税申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增速,以及对各地区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核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结果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步骤和方法如下:

1)按照相关指标数据对增速进行初步加权计算评估

评估计算公式如下:

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增长速度(评估)=工业产值可比价增速*0.6+(可比价分配法增加值增速*0.1+可比价生产法增加值增速*0.1*本期增加值率/上年度增加值率+工业用电增速*0.1+国税申报工业销售收入增速*0.1

可比价分配法增加值增速的计算:本期及同期分配法增加值(现价)根据效益表(上期)中五项主要构成指标(应付工资总额、本年折旧、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计算得出。用本期现价增加值进行价格缩减后的可比价分配法增加值除以同期分配法增加值(现价)得出分配法增加值可比价增速。

可比价生产法增加值增速的计算:本期及同期生产法增加值取自效益表(上月数据)中工业增加值指标。用本期现价增加值进行价格缩减后的可比价生产法增加值除以同期生产法

 

 

增加值(现价)得出生产法增加值可比价增速。

2)根据省局反馈的我市工业增速以及其它评估因素进行调整

为保证全市工业增加值评估增速与省局反馈的我市增速相衔接,需要采用差异率系数对上述评估计算结果进行调整,即

按照全市初步评估结果与省局反馈的我市工业速度计算差异率系数,然后根据该系数统一对各地区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各辖市(区)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核查、平时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等情况再进行适当调整,最终得出各辖市(区)工业增加值的可比价增速。

4数据公布和使用

各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将以统计快讯及统计信息等方式每月上旬呈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在市局公布产值及增加值速度前,各地不能先行公布和使用有关数据。按照本办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将作为GDP核算以及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核算的依据。本办法自2009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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