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市、区统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结合全市统计中心工作,根据常州市2009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参照省统计局《全省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发挥统计监督职能(得36分)
1、开展统计监审工作。(得8分)
基本任务: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全年检查单位各不少于 60家,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各不少于 50家,戚墅堰区不少于20家。
计分标准:(1)上报监审计划得1分;(2)在10月底前完成监审计划,并及时上报相关监审资料得7分,监审计划完不成按比例扣分。此项考核以监审结论和上报材料为依据。
2、认真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得14分)
基本任务:武进区8个、金坛市、溧阳市各7个、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各4个,戚墅堰区 1个。
计分标准:(1)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得12分,不查处不得分,少查处按比例扣分;(2)在国家、省、市统计信息网公开报道统计违法案件,或者通报范围超出统计系统的得2分,每起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统计违法案件公开报道材料必须包括视听、录像、报刊原件、公开网站页面等资料,并于公开报道后五日内报市局法规处。此项考核以处罚决定书和上报材料为依据。
3、开展统计督查工作。(得12分)
计分标准:(1)6月底前上报督查计划得1分;(2)召开乡镇(街道)督查工作布置会议得1分;(3)当年实施督查计划并按程序完成督查工作得4分,督查工作计划完不成按比例扣分;(4)督查工作总结和数据质量情况报告得2分。此项考核以有关文件、督查总结和数据评估材料为准,
4、统计从业资格、服务业、能源专项检查(得6分)
计分标准:(1)围绕统计从业资格、服务业、能源统计开展专项检查得3分;(2)完成市统计局检查任务得3分。此项考核以检查通知或检查记录为依据。
二、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得16分)
1、制定全年宣传计划。(得2分)
计分标准:(1)以文件形式制定宣传计划得1分;(2)宣传计划及时上报备案得1分。此项考核以文件和报送材料为依据。
2、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得10分)
计分标准:(1)开展一次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得2分;(2)辖市、区设置统计法制宣传广告牌不少于1处,投放时间不少于2个月,得4分;(3)集中宣传《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不少于1次,得2分;(4)在当地新闻媒体(不含统计信息网)刊登统计法制宣传信息不少于2篇得2分。不及时报送材料扣一半分。此项考核以文件和报送材料为准,
3、建立宣传台账报送制度,每月8日前准确及时报送宣传台账资料。(得4分)
三、统计基础工作(得16分)
1、对乡镇(街道)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得6分)
计分标准:(1)组织乡镇(街道)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得2分;(2)加强工作检查,强化工作考核得4分。此项考核以文件和上报材料为依据。
2、采取措施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工作。(得8分)
计分标准:(1)建立、健全、完善和实施各项依法行政制度得1分;(2)在11月10日前上报全年统计法制工作总结、统计违法案件基本情况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汇总表得1分;(3)在11月底前上报统计违法案件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批评材料、结案表等)得1分;(4)年定报规范布置得4分,其中,会议签到得1分,新增单位告知得1分,统计报表领用登记得2分;(5)完成上级布置的依法行政方面工作得1分。此项考核以文件、文字记录、检查和上报材料为准。
3、完成市局布置的统计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工作。(得2分)
四、加强统计执法管理(得18分)
1、采取措施加强统计违法案件质量及案卷质量。(得8分)
计分标准:(1)案件查处过程中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得3分,每项1分,最高扣3分; (2)文书制作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得3分,每项1分,最高扣3分;(3)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案卷管理要求分类排列、立卷归档,得2分。此项考核以案卷材料和检查结果为依据。
2、建立统计执法管理台账。(得10分)
计分标准:(1)建立统计监审、催报、查询、检查结论等台账得2分;(2)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文书处理解决问题得2分;(3)及时记录得2分;(4)台账电子化得4分。此项考核以台账目录和检查结果为准。
五、法制信息工作(得6分)
基本任务: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全年各6条,其他区各3条。
计分标准:(1)完成任务得3分,完不成按比例扣分;(2)信息质量得3分(被市网录用1条得0.5分,省网录用1条得1分,得满3分为止)。此项考核以电子文本上报和网上录用记录为准。
六、业务创新和临时性工作(得8分)
计分标准:(1)结合本地统计工作实际,在执法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基础建设等方面开展具有创新性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工作得2分,各辖市区年终总结申报,由市局组织认定;(2)及时完成市局以正式文件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得3分;(3)在公开出版物和市级及以上统计信息网上发表统计法制理论研究文章得3分。此项考核以上报材料、网上记录和相关刊物为准。
七、工作业绩突出加分(得5分)
记分标准:(1)超额完成统计违法案件查处任务(年度计划)超过部分每一例加0.5分,最多加3分;(2)本考核文件涉及工作受到政府部门(不含统计部门)表彰的按表彰项目每一项加0.5分,最多加2分。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 统计 法制考核细则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