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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07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2〕56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2-05-15 公开日期:2012-05-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制定的《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
常安监〔2012〕56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2〕5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制定的《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苏安监〔2011〕202号)、《常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常安监规〔201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本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的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主要依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中的A类《评审标准》和B类(补充规定),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照申请、审查、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组工作,受常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作为评审组织单位,承担我市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工作。常州市安监局组织评审员和化工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具体负责三级企业达标现场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组应根据申请企业规模以及行业特点,从评审员和化工技术专家中临时确定评审组长,组员由3~5名评审员和化工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和安排现场评审日程,并报市安监局。
  第七条 评审组应结合企业现场实际,编制现场检查表。对首次评审的企业,评审内容应覆盖江苏省《评审标准》的11个A级要素和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场所。评审样本的采集量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有夜班作业的,应对夜班作业现场和人员进行抽样检查。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8个月(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申请达标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辖市(区)安监局进行基本条件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辖市(区)安监局在企业评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材料报送常州市安监局危化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达标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申请表一式4份(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装订成册),包括:
  (1)企业简介(主要内容: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2)企业平面布置图;
  (3)企业组织机构图及各机构的工作职责;
  (4)重大风险清单;
  (5)重大危险源清单;
  (6)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
  (7)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一式4份(见附件2)。
  第十条 市安监局对通过各辖市(区)安监局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的,转交评审组并书面通知(见附件3)被审企业做好现场评审准备。
  第四章 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被审企业接到现场评审通知书后,应做好相关标准化文本、台账、档案资料准备,供评审员现场查证,指派联络员协调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组长对现场评审工作负总责。评审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评审,主要从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台账、档案、岗位等方面切入,全面系统地引申查证企业资源管理、生产装置、安全设施和作业场所等,按10~30%比例抽考企业班组岗位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观察询问有关人员落实岗位职责、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掌握相关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措施等情况。评审组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要素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逐项评分,如实记录评审情况。认真汇总评审得分(见附件4),将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5)和限期整改建议提交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和当地安监部门。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应编制评审报告(见附件6),作出评审结论,上报市安监局。
  第十四条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7),加和得到评审总分。评审总分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M=
  式中:M—总分值;
  Ki—权重系数;
  M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个数(1≤n≤11)。
  2、企业A级要素中存在不涉及的B级要素时,缺项的B级要素按零分计,该项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Mi=
  式中:Mi实—A级要素实际得分值;
  Mi满—扣除缺项的B级要素后的A级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总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评审结论为建议通过或建议原则通过三级企业评审,否则为建议不通过。
  第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在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1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章 审核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按评审组的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安监局和所在地安监局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原评审组有关评审员到现场验收确认,并由评审组出具企业整改验收报告。如申请企业未限期完成整改或不整改的,按整改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安监局收到评审组报送的评审报告后,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核。评审资料包括:现场评审计划表、评审记录表、评审计分表、不符合项报告、评审报告等。审核通过的,由市安监局发布公告(10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由市安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由常州市安监局颁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复评与换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通过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后,应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运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标准化自评报告分别报企业所在地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备案。
  企业发生新、改、扩建项目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后,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及时更新、调整,并开展自评。变更后的自评报告应及时向市和辖市(区)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需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市安监局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的,原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自动作废。
  标准化三级企业复审,应重点审核企业取得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后3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标准化运行记录和自评报告、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后标准化相应要素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出复审申请的,市安监局组织审核,必要时组织评审员到现场进行复核。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换发证书:
  1、取得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后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保持完整有效记录,按规定要求开展自评,编制自评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的;
  3、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
  4、企业3年内有重大事项变更后,标准化相应要素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满足标准要求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和辖市(区)安监局应指派职能处(科)室业务人员参与整个评审过程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和各辖市(区)安监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标准化三级企业组织抽查,重点抽查企业自评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标准化持续运行情况以及企业整改完成情况,三年内覆盖全部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监局将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称号:
  1、发现其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资料、报告的;
  2、企业不接受安监部门抽查,或抽查中发现企业有不符合三级企业评审标准要求的;
  3、安监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4、未按评审组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且无合理理由的;
  5、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6、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标准化三级企业称号被取消的,由市安监局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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