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2〕35号 |
|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济钢
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
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
金坛、溧阳市安监局,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2〕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提高认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对辖区内探矿企业的提升系统进行安全专项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济钢集团
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
苏安监办〔2012〕2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各级安监部门要立即开展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提升绞车、提升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提升系统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日常维护保养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对提升系统设备设施未按期进行检测检验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确保提升系统的安全。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加强提升系统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新安装的提升设备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设备,在用提升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尽快淘汰和更换。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请各市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市、区)安监部门和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2〕3号)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