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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局《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0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2〕23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2-02-22 公开日期:2012-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局《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12〕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关于转发省局《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常安监〔2012〕23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2〕23号

关于转发省局《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局《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12〕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全面把握《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新修改颁发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既有用人单位的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防护管理的规定,又有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义务的内容,各级安监部门要深刻领会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背景、目的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理解新内容、把握新要求。安监系统人员和行业监管人员必须率先学习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和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必须接受教育培训。各辖市(区)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依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管。
  新修改颁发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尽快适应这一变化,按照新修改颁发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权,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人员,逐步建立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职业卫生监管联络员制度,协调配合,加强交流与沟通,强化措施,联合执法,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强化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要依据新修改颁发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尤其是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警示告知、日常监测、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对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请各辖市(区)安监局于2012年2月28日前将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情况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处。
  联系人:周喜鸣,联系电话:85683120。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

苏安监〔2012〕2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告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尽法律义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把宣贯工作作为当前的职业卫生重要工作来抓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此次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广泛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多形式、多途径加大贯彻力度
  各级安监部门领导同志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精髓,把握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职责等核心内容,带头做好宣讲辅导,把《职业病防治法》作为指导今后工作、强化执法监督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监管人员特别是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新精神,深入研究新内容,切实履行新职责,积极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新任务。
  各地要以《职业病防治法》修改颁布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宣贯说法、专题报道、问卷调查、知识竞赛、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加强领导、精心筹划、统一组织、科学实施,务必让企业和职工及时知晓职业病防治新法规、新动向,增强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三、以新《职业病防治法》宣贯为主线,突出做好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向企业告知职业卫生事项的工作,把告知工作作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的重要内容,让企业明确知晓职业卫生法定义务,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识。
  要将《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义务以及职业卫生监管的相关内容,以告知书的形式向辖区内所有企业实行告知制度。要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置与维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健康监护等管理要求,以及职业病危害申报网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联系方式等告知事项予以告知,并督促企业落实好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贯彻好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要求,确保辖区内所有企业熟知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觉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附件: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书参考式样.doc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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