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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0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2〕18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2-02-06 公开日期:2012-0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1]113号)层转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2012〕18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2〕18号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苏安监办[2011]113号)层转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苏安监办 [2011] 11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此项工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从我省情况看,部分建设单位不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不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制度,致使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诸多隐患。因此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执法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执法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产整顿。
  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属地监管原则。
  自2012年起,省局将其负责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含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相关工作交由省辖市安监局承担,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组织审查工作,具体实施程序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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