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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规模以上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办〔2012〕3号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2-01-29 公开日期:2012-0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规模以上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1〕8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规模以上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办〔2012〕3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办〔201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规模以上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1〕8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持久性和艰巨性,要始终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手段和突破口,重点突出规模以上企业,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密组织,认真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分类、分层次摸清规模以上企业底数,登记造册,及时制定规模以上企业抽查工作方案,于每年的2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以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为抓手,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抽查、督查和检查。市安委办在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日常巡查考评的同时,组织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按月向主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情况,然后由各辖市、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汇总,并于每月1日前报安委会办公室。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各地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规模以上企业的监管力度,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苏安办〔2011〕25号)的要求,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公告、举报奖励、效果督查、建档等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规模以上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提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要切实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一般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覆盖面。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至100亿元(含)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规定,要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文档和电子档各1份)。
  联系人:耿玉明 电话传真:85683108
  电子邮箱:czawb_001@sina.com
  附件: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规模以上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规模以上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安办〔2011〕84号
  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安办〔2011〕2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有领导负责专人专职具体落实,明确职责和分工,紧密配合,加大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
  二、要切实掌握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使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上来,并开展有针对性监管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实施重点检查、跟踪检查和管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三、要加大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规模以上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1、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安办〔2011〕25号)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与治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制度,制度的制定情况要分级报告备案。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的制度规定,由各市和省有关部门统计汇总上报到省安委办;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至100亿元(含)企业的制度规定,由各市安委办汇总备案;年主营业务收入0.2亿元至10亿元(含)企业的制度规定,由各县(市、区)安委办汇总备案。
  2、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按月向主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情况,然后由各市、县(市、区)安委办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报省安委办。
  3、省安委会每年将组织各个行业的专家,随机抽查10个规模以上企业的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4、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也要依照省安委会的做法,每年组织各个行业的专家,随机抽查不少于10个规模以上企业的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具体要求如下:
  (1)各市和省各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并于当年的2月28日前报省安委办。
  (2)各县(市、区)每年制定的抽查工作方案,于当年的2月10日前报省辖市安委办。
  (3)各乡镇(街道)每年制定的抽查工作方案,于当年的1月30日前报县(市、区)安委办。同时,要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规模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的,要组织专家抽查不少于10家,规模企业少于10家的要全覆盖。
  5、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抽查规模以上企业时,可按下列等级划分各有侧重:
  省重点抽查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
  市重点抽查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至100亿元(含)企业;
  县(市、区)局重点抽查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至10亿元(含)企业;
  乡镇(街道)重点抽查年主营业务收入0.2亿元(苏北地区可降至500万元起)至1亿元(含)企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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