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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11〕42号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1-12-30 公开日期:2012-01-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重复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将《常州市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安〔2011〕42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2011〕4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重复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将《常州市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常州市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腌渍池等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存在硫化氢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若工程或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告知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具。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硫化氢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硫化氢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向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告知。
  第七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作业单位应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和个人。
  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严禁使用临时招用人员。
  第八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及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的安全培训教育,并接受硫化氢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专门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气体的理化特性、生成原理、中毒症状、职业禁忌、防范措施和正确使用防护器具以及中毒急救等知识。
  培训考核工作由市(区)安全生产协会或委托的专门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及作业单位应当组织对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者发放上岗证。
  第九条 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备、设施:
  (一)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
  (二)机械送风(排风)设备;
  (三)数量满足作业要求的空气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讯工具;
  (五)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第十条 进入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实行工作票制度,经作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采样、分析,防止突发情况对人员的危害。
  (三)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四)拆封窨井封头等潜水作业,应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潜水作业单位承担。
  (五)发现有硫化氢气体中毒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六)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七)低于地下2米进行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八)至少安排2名经过培训、熟悉情况的监护人员,并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九)应在醒目处设置安全作业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告示作业单位名称、备案审核部门、作业票批准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单位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作业单位还应根据具体作业情况,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人员、器具和装备。发生意外时,抢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二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并送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抢救,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硫化氢危险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级环保、建设、市政、水利、城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硫化氢危险场所管理档案,指导、督促所辖行业(领域)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硫化氢气体防范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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