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1〕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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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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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溧阳市安监局,各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11〕2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前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市安监局将适时对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请金坛、溧阳市安监局将大检查总结于2011年12月26日 前书面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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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苏安监[2011]21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决定立即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减少事故总量,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
二、检查内容
(一)地下矿山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三同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3.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按计划要求开展或达标;
4.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资料是否保存完好,井上井下对照图是否按规定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5.是否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无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6.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有无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7.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8.是否按规定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9.是否严格落实入井考勤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及防“三超”管理等规定;
10.是否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1.矿井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可靠,避灾线路是否清晰;
12.提升系统是否可靠,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运行管理是否到位,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测检验;
13.是否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是否良好,是否进行反风试验,通风管理是否到位;
14.地表水灾、井下水害、火灾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井下排水设备是否满足要求,雨期是否落实防汛措施;
15.顶板边帮是否稳固,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6.采空区管理是否到位,地压监测措施是否落实,地表塌陷区是否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及阻隔人员进入的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按要求进行封堵。
(二)露天矿山
1.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2.开采设计(方案)是否规范;
3.是否按计划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
4.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5.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图等图纸资料是否保存完好和更新;
6.是否按照规范设计(方案)进行分台阶(或分层)开采,是否按规定要求控制坡面角;
7.是否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浅孔爆破技术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8.爆破管理是否规范,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爆破作业现场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避炮设施;
9.排洪系统是否完善,排洪设施及设备是否运行良好;
10.排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土作业是否有序规范;
11.是否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矿区运输道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设置合格的路挡和明显警示标志;
12.是否落实夏季高温、汛期等特殊时段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三)尾矿库
1.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2.设计以及施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3.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建立安全标准化工作机构以及制定年度达标计划;
4.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有无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5.是否按要求制定和执行年度作业计划,有无超设计筑坝以及超库容储存尾矿情况;
6.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台宽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是否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排放作业,有无超强度排放尾矿情况;
8.是否建立汛期防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汛期防范措施;
9.坝体是否有裂缝、渗漏以及滑坡迹象,是否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排渗设施是否完好,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10.库内水位观测标尺、正常水位以及警戒水位标记是否清晰醒目,是否建立相对应的监测系统并开展监测工作;
11.停用、废弃尾矿库是否按要求进行治理或闭库;
12.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道路、通讯、供电等设施是否完好可靠。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三同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3.是否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无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4.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有无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5.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6.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9.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工作,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
10. 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中防井喷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是否按相关要求进行井控培训;
11.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是否按相关要求进行防硫化氢培训;
12.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30日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骨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彻底地自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依靠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并按照整改“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查提高阶段(12月20日前)。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自查自纠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安监局将组成督查组,对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开展重点督查。
(三)总结深化阶段(12月31日前)。各级安监部门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查找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各市安监局于12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省局。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及时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安监部门和每个非煤矿山企业。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亲自带队检查。
(二)精心策划,确保深入彻底。各级安监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非煤矿山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并把大检查工作与行政许可工作以及“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以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大检查中,要做到检查全面系统、不留死角,整改深入彻底、不留后患。
(三)即查即改,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安监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按级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治理,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不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各级安监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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