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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1-0009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1〕107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1-10-11 公开日期:2011-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强对我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安监〔2011〕107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1〕10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苏安监〔201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介机构包括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须持依法获得的有关资质证书,并在资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二、登记备案
第六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时间为1年,集中在12月份受理。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内跨市开展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
1、《外省市安全评价机构在常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附件1);
2、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经年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4、机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本机构过去已完成的拟在常州市开展业务种类内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各一份;
6、驻常的固定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和办公设施证明文件;
7、常驻安全评价人员名单(不少于5人),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每月参加不少于10人次市安监局统一安排的无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8、机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9、机构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评价活动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
(二)外省甲级评价机构:
1、《外省市安全评价机构在常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附件1);
2、江苏省安监局备案资料。
(三)外省市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与被评价对象签订项目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把该合同和开展该评价项目的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送市安监局备案,并同时登陆“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网上登记。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取得社会团体资质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本人姓名签字手迹;
(四)省安监部门备案批复。
外省、市机构需提供近期安全服务工作主要业绩情况。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备案需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外省机构须提供省安监局核发验证的证明,省内机构须提供经省安监局年审合格的资质证书);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4、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5、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6、曾经完成的职业危害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样本(与拟申报业务范围相符);
7、曾经完成的业绩总结报告;
8、承诺书(承诺履行社会责任,常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名单不少于5人,每月参加不少于5人次市(区)安监局统一安排的无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承诺反商业贿赂。承诺如实报告不良记录。);
9、外省、市技术服务机构驻常的固定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和办公设施证明文件。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发生变化的(如:分立或者合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安监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如终止服务的,要及时向市安监局声明注销登记备案。
三、规范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自律,遵章守纪,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技术服务、出具的有关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并对其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省、市有关物价标准及行业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反对无序、恶性竞争,不以非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同行,不以商业贿赂等方式招揽业务,不搞业务垄断。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要及时上报有关业绩记录,接受市安监局监督。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评价工作业绩报送市安监局(附件5),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附件6)及年度工作总结。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服务工作业绩报送市安监局(附件7),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业绩报送市安监局(附件8),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和考核,及时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挠、拖延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市安监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执行情况(其它机构工作程序运行情况);各类报告质量;企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满意度;有无超资质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等遵纪守法情况;档案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对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和现场进行对照核查。对承担检验检测和安全标准化达标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严重违规或者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市安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提请注销其资质。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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