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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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
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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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
现将《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1〕159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辖市(区)安监局、培训机构要按照省局《通知》精神,对照专项治理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治理和检查。要重点对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规范程序的实施情况,企业重点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各辖市(区)安监局、培训机构要根据自查出的各类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逐项整改。要把本次自查工作作为规范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的过程,作为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促进全员培训,提高“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过程,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三、各辖市(区)安监局、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认真填报有关情况统计表,撰写治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内容要详实,有数据、有实例,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市局将于10月下旬对各辖市、区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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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1〕159号
各市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安全培训秩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事函[2011]132号)要求,省局定于9月下旬至11月中旬,全面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治理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检查的总体要求
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重点查处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和组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持续强化安全培训在预防生产事故中的重要作用,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更大贡献。
二、专项治理检查的对象
专项治理检查的对象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
三、专项治理检查的内容
(一)重点检查和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执法检查、安全培训机构日常监管以及安全培训考核发证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 是否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是否开展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动。
2. 不按国家规定进行考核发证,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给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发放资格证书等违规违纪行为。
3. 干预安全培训机构的正常活动,利用职权向安全培训机构索要钱物、推销产品等违规违纪行为。
4. 接受安全培训机构的礼金、支付凭证,在安全培训机构报销费用,或参加由安全培训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等违纪行为。
5. 公务员在安全培训机构兼职、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等行为。
(二)重点治理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业务范围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缩培训学时,专职教师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从事安全培训等违规行为。
3.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培训档案未建立或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向考核部门提供虚假培训档案资料等违规行为。
4.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公开,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5.打着政府部门名义或旗号,向企业及有关单位乱发文、乱打电话招揽生源,严重影响企业和单位工作秩序等违规行为。
(三)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培训规定上存在的问题。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责任情况。
2.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落实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情况。
4.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情况;开展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专项治理检查的工作步骤
采取各地自查和省局抽查的方式,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检查。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各地自查。9月15日至10月31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检查对象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省局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10月下旬,省局结合安全培训机构复审工作,对各市安全培训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3.整改总结。11月10日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安全培训机构针对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逐项整改,并将有关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请各市安监局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治理检查工作总结及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送省局人事培训处。联系人:程继平,联系电话:025-83332410,电子邮箱:cjp83332410@163.com)。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安全培训机构发展和监管现状、按照通知要求逐条对照说明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专项治理检查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意见建议等。
五、专项治理检查的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推进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多措并举,务求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要明确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畅通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深入核查,及时公布结果,确保专项治理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完善制度,推动工作。要创新和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方式,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完善优胜劣汰机制,加强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强化动态管理,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要依法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安全培训机构监管专项治理有关情况统计表.doc
2.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治理有关情况统计表.doc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doc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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