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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全市油气治理改造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1-0007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1〕88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1-08-18 公开日期:2011-08-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目前,我市根据《常州市“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常政办〔2011〕11号)和《常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两年内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关于加强全市油气治理改造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常安监〔2011〕88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1〕88号

关于加强全市油气治理改造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根据《常州市“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常政办〔2011〕11号)和《常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两年内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工作的安全监管,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全市油气治理改造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原则
      以“简化程序,确保安全”为原则,以实现改造施工和运营安全为目的,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治理局部改造调整审查方式,简化监管手续,落实各方安全责任。
      二、工作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安全监管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推进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和集团单位加油站、储油库的改造工作。各辖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改造安全监管和协调工作,重点做好社会化加油站改造安全监管工作。有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改造方案安全审查、改造安全验收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安全审查
      安全评价机构重点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业主单位提供的改造方案、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含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合同(协议)等资料内容予以审查确认。业主单位应主动将有关资料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审查。
      四、现场管理
     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加油站、储油库改造现场安全的责任主体,双方应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加大安全投入,落实经审查确认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狠抓清罐、动火、动土、用电等危险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改造施工安全。安监部门对改造单位作随机性抽查和督查。
      五、改造验收
      加油站、储油库改造完成后,安全评价机构人员要按照统一的检查验收表进行验收评价。验收合格的,由业主单位向所在地安监局提交验收资料进行备案,其中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和集团单位将加油站、储油库改造清单直接报市安监局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加油站(点)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验收申请、检查验收表等资料(均为复印件)。各安监局审阅资料无误后,出具验收备案文书。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油气治理改造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的本质要求和目标任务,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常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并加强与环保、商务(经发)、消防等部门沟通联系和工作配合。
      2、加强把控,确保安全。油气治理改造任务重,专业技术性强,改造过程中安全风险大。各辖市、区安监局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油气治理改造的安全监管,依法组织监督检查,督促各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事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相关工作,不得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和无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和上岗证,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加大对油气治理改造工作的安全指导和服务力度,深入改造施工现场,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确保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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