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关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1-0007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1〕86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1-08-10 公开日期:2011-08-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关文件的通知》(苏安监办〔201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关文件的通知
常安监〔2011〕86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186


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首批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市管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关文件的通知》(苏安监办〔201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调整安全监管重点和方式。各辖市、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要求,结合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要求,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方式,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从2012年起,对涉及二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首先考虑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要督促企业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进行细化和落实,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列入安全评价报告范畴。从2011年四季度起,各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活动时,凡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要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增加章节内容,专门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安全措施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各辖市、区要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予以督促和指导。
  三、认真组织调查统计。各辖市、区要组织力量迅速开展辖区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认真填写《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将该表于201183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危化处。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库和安全监管台账,完善企业一企一档资料。联系人:许金平,85683117(传真),邮箱5683117163.com
  请各辖市、区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有关企业。

  附件: 1、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关文件的通知》(苏安监办〔201163号)

    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doc
  

○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关文件的通知
苏安监办〔201163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严格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由甲级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要实施重点监管。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工艺、设备和现场管理,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施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要细化并落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配备应急处置装备和器材,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请各地认真调查统计辖区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基本情况,完善企业基础资料和监管台账,填写《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并于2011831日前报省局监管三处。联系人:王刚,联系电话(传真):025-83332369,邮箱:wg_aj@js.gov.cn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企业。
  附: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3、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四、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五、生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全面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有关企业。
  附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
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一一年七月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