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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1-0004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1〕37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1-04-08 公开日期:2011-04-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国办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经研究,决定于5-6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
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常安监〔2011〕37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1〕37号

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
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局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国办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经研究,决定于5-6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行动重点
执法检查行动旨在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着力消除生产现场事故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执法检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和企业。重点地区主要是连续2年以上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指: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高危生产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涉硫涉污的纺织印染企业;租赁场所、设备进行“厂中厂”生产活动的企业;频繁开、停导致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的化工生产企业;违反“三同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的企业。
       二、执法检查行动内容
    (一)对重点地区的检查督促
按照《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常政规〔2010〕9号),重点检查该地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对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1、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相关手续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以及事故应急防范措施等情况;
       3、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实时监控,各项安全设备设施完好,特种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等情况; 
        4、企业的物料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周知卡齐全、相关高危作业区域现场施救器材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等情况;
       5、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张挂,危险作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承包、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应急预案针对性强,并适时修订、演练;
        6、作业现场文明整洁,易燃易爆区域禁绝明火,厂区沟坎、洞、池等临边维护齐全。
        三、执法检查行动组织
       本次集中执法检查行动,由市安监局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市监察支队统一协调。市监察支队在执法检查行动中要加大直接查办案件和联合执法的力度。各辖市(区)安监局监察大队(中队配合参与)为行动分队,负责本地区的集中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20-29日)
      各辖市、区监察大队在本辖区广泛宣传本次集中执法检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调查摸清检查执法重点,4月25日前统计上报本辖区集中执法检查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9日前市监察支队汇总并制定全市执法检查行动总体方案。
     (二)具体实施阶段(5月3日--6月30日)
      全市各行动分队到各地区、企业展开执法检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15日)
       市安监局根据各行动分队的工作成效(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执法检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辖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本次集中执法检查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集中执法检查与日常执法检查,以及“百人进千企”活动的关系,并与今年5-6月份的执法检查计划有机结合,确保集中执法检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于在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凡是在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中被各行动分队发现并要求市监察支队主办的案件一律作为联合办案处理。
     (三)突出现场。按照“重心再下移、移到现场去”的工作要求,本次集中执法行动将突出对生产现场的执法检查,将“工作重心”切实移到现场。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一律由各开具整改通知书的行动分队跟踪督查销号。
      (四)廉洁自律。所有参加集中执法检查的监察执法人员要以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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