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市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0〕53号)和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安监〔20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我局已刻制“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专用章)、“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备案专用章),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正式启用,样式见印模。
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备案专用章由市安监局行政服务处负责管理,用于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
特此通知。
附件:印模样式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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