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
根据市局《201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情况的通报》(常安监〔2010〕103号)和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部分地区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审核把关不严,放宽许可条件;一些地区未及时办理许可换证、变更等手续;个别地区未严格许可工作流程,案卷质量不高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是加强源头管理的第一道关,许可案卷是体现行政执法水平高低和监督执法的原始材料,因此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各辖市、区安监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抓、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和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
二、严格核查,依法许可。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严禁随意降低许可标准要求,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申请、换证和变更程序。在受理环节接受申请人办件的要认真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不齐全但不能现场补齐的,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审查环节要严格现场核查证据收集工作,如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按有关规定通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经现场核查后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其经营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处理。
三、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依法经营。已建成网络信息平台的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将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单位有关信息录入到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许可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要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已取证单位在有效期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必须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换证、变更手续或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效期内多次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相关文书(市局网站后台下载)
二○一一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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