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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非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0-0009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10〕35号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0-12-17 公开日期:2011-01-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烟花爆竹非法行动。
关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非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常安〔2010〕35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2010〕35号

关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
非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委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烟花爆竹非法行动。
        一、总体要求
        这次集中整治行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环节中存在的非法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烟花爆竹隐患,防止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工作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委办牵头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委办,具体协调组织重大整治行动。各职能部门分别组织专项治理行动。   

      三、整治时间
     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2月28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安委办牵头作用,公安、安监、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要各尽其责,根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形势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周密、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和执法计划,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各辖市、区也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狠抓整治工作的落实,对由于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执法,查处非法行为。各地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公安、安监、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执法程序,坚持做到理性、文明和规范执法,对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从业人员既要依法严肃查处,又要对违法人员耐心说服教育,严防发生纠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和偏僻厂房等实施明查暗访、走村访户,采取联合执法、蹲点守候等方式对辖区内非法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进行地毯式排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行为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处理一处。凡查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的,要追根溯源,查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依法追究责任。对屡查屡犯的,要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举报机制,强化舆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查处属实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同时将非法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本部门网络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张贴宣传标语(通告)、发放宣传资料、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非法违规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激发群众自觉参与监督“打非”的热情,积极举报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营造“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辖区和重点乡镇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请各辖市区安委办将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于2011年3月4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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