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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0-000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0〕97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10-11-29 公开日期:2010-1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7部门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视频会议精神,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2010〕97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0〕97号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储存、运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公安局:
  现将省安监局、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7部门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视频会议精神,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的通知
苏安监〔2010〕213号 
 

各市安监局、公安局: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经营旺季,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烟花爆竹仓储条件。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落实《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决定对不具备1.1级储存仓库的批发企业,其B级经营资质只保留至2011年8月31日,相关企业应抓紧做好仓储设施改、扩建工作。逾期仍不具备B级产品储存条件的企业,省安监局将统一取消其B级经营资质。
  二、严格改、扩建项目监管。各市安监局要督促批发企业严格执行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做好申报审批工作,重点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对1.3级仓储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对1.1级仓储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坚决杜绝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现象发生。
  三、加大安全监管和检查力度。各市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批发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批发企业仓库内储存品种与经营许可范围是否一致;储存仓库内是否存放了非烟花爆竹制成品;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是否符合规范;储存场所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储存库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四、强化信息通报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江苏省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协作规定》(苏公通〔2008〕36号),切实加强协作,强化信息通报。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辖区的批发企业作出暂扣经营许可证和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要立即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
  五、严格运输许可审批工作。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凡经道路运输的,一律由托运人填写《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特别是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填发运输许可证时,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写明各个危险等级的烟花爆竹具体数量,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制造商、批发企业和运输车牌号,严禁超出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和购销合同的范围。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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