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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0-0005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0〕65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0-08-16 公开日期:2010-08-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安监〔2010〕65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0〕29号)和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常安〔2010〕23号)文件要求,结合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和夏季安全生产检查文件精神,深刻吸取南京“7?28”事故教训,为扎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大检查工作,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全面推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系列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化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覆盖全市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关停并转企业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点检查: 
  1、近年来曾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2、固有危险等级较高、易发生泄漏、中毒等事故的企业;
  3、涉及15种较高危险生产工艺及高危储罐的企业;
  4、构成重大危险源和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品等重点监控的企业;
  5、化学品输送管道和位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企业;
  6、国家、省、市督查组要求隐患整改仍未整改完毕的企业;
  7、逾期未按时换证、延期未按时换证的企业;
  8、园区内在建项目及已试生产未竣工验收的企业;
  9、已停产、半停产、预复产的企业;
  10、拟关闭(搬迁、转产)、正在实施搬迁、未关闭到位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1、查基础:(1)是否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法律和安监部门文件制度;(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3)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是否履行管理职责;(4)企业操作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应知应会;(5)特种作业是否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有无“三违”行为。
  2、查管理:(1)是否存在无证或逾期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2)换、领证后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安评报告中的整改事项和对策措施,是否履行承诺;(3)安评报告中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与现状一致,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新、改、扩建的行为;(4)是否擅自变更生产、储存场所或改变其用途,是否存在露天存放危化品的行为;(5)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瞒报、不报的行为。
  3、查设施:(1)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保养;(2)涉及较高危险工艺的企业是否落实自动控制技术改造;(3)是否落实夏季“四防”(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4)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监控;(5)是否建立、完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
  4、查隐患:(1)是否建立了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2)是否执行了化工专家安全检查制度;(3)是否开展经常性安全自查;(4)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问题;(5)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包括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各级安监部门检查)进行登记建档。
  5、查整改:(1)是否对已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梳理、科学界定。(2)是否能对安全隐患做到情况明、原因清,并及时组织整改;(3)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整改;(4)是否能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5)各类隐患和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到位。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8月16日至8月20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分工,细化检查内容,强化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发动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和治理事故隐患。
  2、自查自纠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确定的内容,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化工专家,对本厂区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隐患整改方案,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
  3、检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对所在地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全方位检查。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规范落实隐患整改,并做好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律要求进行处理。
  4、抽查督查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市安监局将于9月下旬起,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落实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重点抽查,请各地、各单位提前做好迎检准备。具体抽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5、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检查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召开会议,总结专项检查情况,并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开展专项检查的意义,认真吸取今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危化品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强化“事故猛于虎,责任大于天”的意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职责,深入执行监管政策措施,狠抓重点和薄弱环节,最大限度整治和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切实把此次检查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2、强化自律,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的同时,应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意识,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学习贯彻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使安全自查常态化,安全管理规范化,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扎实推进,分类查处隐患。各地要把专项安全检查与日常隐患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深入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对照方案逐条检查,指导分类隐患整改,并建立健全隐患数据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当场无法整改的一般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按规定整改;对影响正常生产的隐患,应坚决停产停业整顿;对经督办仍无法排除的隐患,应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4、全面总结,及时反馈信息。各地要总结专项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检查、整改信息,同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认真解决好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隐患问题出现反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安监部门应分别于9月3日前将化工企业大检查总结报告,10月15日前将危化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情况汇总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局危化处。(联系人:王漪;联系电话(传真):0519-85683118;电子邮箱:568311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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