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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0-000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0〕42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0-05-25 公开日期:2010-06-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程序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市局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各辖市、区安监局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安监〔2010〕42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0〕4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监察支队: 
  《常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程序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市局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各辖市、区安监局参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部程序,推进我局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市政府“三合一”网络平台无缝衔接,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流程有效运行,为安全生产说理式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安监局及其委托组织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程序,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内部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内部程序是指市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的工作流程规定。局处室(支队)根据分工负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理。必要时,经局长同意,可以指定处室(支队)负责某些案件的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两大类。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是指对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的案件。非重大处罚案件是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行政罚款金额在两万元以下的案件;重大处罚案件是指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内部程序
  第一节 受 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地点在常州市安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接受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等法定申请方式。
  第五条 行政许可在常州市安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凡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为该申请的第一责任人员,申请人有任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疑问,第一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详细、耐心的解答。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提出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填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后,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该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作出本行政许可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印章或安全生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上述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二节 许可审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审查由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负责,办理时限最长为8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许可标准等。在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通过窗口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未能及时补正的,应及时提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如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按有关规定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该项许可需要现场核查的,受理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书。
  第七条 依法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受理处室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行政许可内部审查意见书、行政许可事项核查记录、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笔录、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第三节 许可决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环节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根据处室审查意见,核查相关材料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按照说理式文书要求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节  许可文书送达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环节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文书及其有关证照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法定方式送达,办理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接收法律文书的人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其他人员要有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个人的,接收法律文书的人应是其本人,其他人员要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被许可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第五节  许可结案
  第十三条 已经送达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结案。应当把执行完毕的行政许可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收集、制作的材料及时形成案卷,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制作一个案卷。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案卷一般由下列材料组成: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申请材料清单;
  (四)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核查记录;
  (六)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监督检查记录;
  (八)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完整、清晰明确,印章使用正确,保持整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承办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卷的登记管理工作。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卷宗目录、案件卷宗。
  第三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内部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包括立案登记、部门审核、领导审批三个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办理时限最长为5个工作日。处室(支队)的责任人员对本机关检查发现、上级机关交办、有关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受害人报案、当事人投案等案源进行登记,填写案件登记表。
  第十八条 登记的案件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不予立案;对不属本机关管辖但已经登记的案件,或虽属本机关管辖但适宜由下级机关办理的案件,应当及时提出移送案件的建议,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移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处室(支队)负责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将相应处理结果在案件登记表上予以记录。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事后补办登记立案手续,不予立案、移送意见及时记录,按规定向案件来源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有关信息。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环节包括调查建议、部门审核两个子环节。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时限最长为37个工作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时限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总的调查期限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在调查案件时,由承办处室(支队)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省安监局或者市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主要事实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涉案标的名称、规格、数量、案值金额与违法所得等;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二十一条 收集的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法定形式。取证范围包括:主体证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证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证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证据包括:是否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是否受他人胁迫,是否有立功表现,是故意还是过失等。最终形成一系列能相互印证、互相支持所组成的证据链条。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措施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情况报告和案件承办处室(支队)对案件的合议记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应以事故调查组调查的相关证据为基础,并做好相关证据转换工作。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取证,完备行政处罚证据材料。撰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的调查情况进行综述,就证据的取得及事实认定情况详细说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案件承办处室(支队)负责人初步审核后把案件移交给政策法规处进一步审核。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接受行政执法代理授权委托书、询问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委托鉴定书、抽样取证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职工伤亡事故概况卡片、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到簿、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据目录等。
  第三节  处罚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审查环节包括法制审查或集体讨论两个子环节。办理时限最长为10个工作日。本环节是政策法规处对案件承办处室(支队)完成案件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进行的初步审查和集体讨论处罚决定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送审案件的管辖权;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违法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执法行为法定程序的符合性;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性;处罚是否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执法文书的齐全性和制作的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证据审查的重点:对证据材料的有效性进行鉴别,确定其证明力与准确性;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相关数据是否准确有效;案件的事实是否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是否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联系,各种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取证的方法和途径是否合法。
  第二十七条 对属非重大处罚案件的,政策法规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案件法制审核意见,并及时与案件承办处室(支队)沟通情况。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但有情节轻微等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撤销立案;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者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案卷退回原承办处室(支队),重新调查取证、补正或者更正,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属重大处罚案件的,政策法规处还应当启动集体讨论程序,牵头组织召开案审会,案件承办处室(支队)负责介绍办案经过,陈述案情,政策法规处提出案件法制审核意见,集体决定案件处罚意见,政策法规处根据集体讨论结论填写集体讨论记录。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集体讨论记录、案件法制审核意见。
  第四节  告知听证
  第二十八条 告知听证环节办理时限最长为7个工作日,由案件承办处室(支队)实施。对于非重大处罚案件经领导审批后的处罚决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把复核意见书反馈给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根据复核意见书中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再次启动集体讨论程序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填写说理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说理式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除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外,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听证程序环节进行。
  第三十一条 告知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的,应当记录在案。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接受行政执法代理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第五节  处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罚决定环节包括处罚决定书起草、决定书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审核、领导审批四个子环节。每个环节办理时限最长为5个工作日。对于非重大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处室(支队)进行合议,形成合议记录并经案件承办处室(支队)负责人初审,政策法规处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处室(支队)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政策法规处复核,提交局案审会研究决定。
  对于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金额总数超过10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案件承办处室(支队)对案审会审查意见有异议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局案审会研究决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政策法规处整理制作案审会议记录,由与会人员签字认可,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处理决定。
拟决定给予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的,应当在复核后重新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依据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或集体讨论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文书。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强制措施决定书、案件审理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撤案申请表、案件移送函、案件合议记录、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第六节  处罚文书送达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环节办理时限最长为11个工作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员送达当事人并办理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并办理送达回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接收法律文书的人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其他人员要有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个人的,接收法律文书的人应是其本人,其他人员要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其他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督促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案件承办处室(支队)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核,经局案审会讨论通过后,在不跨年度的基础上可以延期或分期缴款,案件承办处室(支队)应做好相关跟踪和催缴工作。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处室(支队)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将案件移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复议和诉讼的有关事宜。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文书送达回证。
  第七节  执行结案
  第四十二条 执行结案包括承办部门审核、法制审核、领导审批三个程序,办理时限最长分别为15个工作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0工作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45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5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依法终止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撤销立案的;已依法移送管辖的等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结案时,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填写结案报告和结案审批表,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要按照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组卷工作要求整理案卷,形成完整的案卷,每半年把案卷移交给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按年度把案卷移交给办公室存档。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罚款催缴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卷宗目录、案件卷宗
  第八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执行结案环节办理时限最长为30个工作日。
调查告知。由二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由一名案件承办人员实施调查的,从其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相应笔录,提取相应证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决定送达。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督促执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发现其逾期未缴纳的,及时提请本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备案归档。案件承办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政策法规处备案。执行完毕的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证、结案审批表、责令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证据目录
  第九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条 听证程序办理时限最长为30工作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十一条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依法应当通知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参加的,应当同时通知。
  第五十二条 听证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并有专人负责记录。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三条 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出席后,向主持人报告;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意见。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当事人、第三人、案件承办人员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等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依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对听证会基本情况进行综述,对各方意见进行汇总,对案件事实是否属实、拟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提交局案审会讨论并重新作出决定。
  本环节可用的文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听证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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