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0-0002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0〕28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0-03-10 公开日期:2010-03-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近一年来,各地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要求,规范了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在“现场供气”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在执行验收和备案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关于转发《关于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2010〕28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0〕28


关于转发《关于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
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将择时组织专项检查,对没有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

○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生产活动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
苏安监〔201036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一年来,各地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要求,规范了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在现场供气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在执行验收和备案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现结合江苏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现场供气安全监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现场供气安全管理。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将现场供气装置、设施和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视为一体,负责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供气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由使用单位牵头、供气单位配合办理。
  二、进一步规范现场供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于尚未办理任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现场供气装置、设施,各地要督促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对于2010年前已投用的现场供气装置、设施,在向其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再需要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对于2010年后新建的现场供气建设项目,必须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三、关于现场供应液态二氧化碳模式的安全监管。鉴于供气单位向使用单位现场供应液态二氧化碳的模式与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模式相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现场供应液态二氧化碳模式的安全监管参照本文件和《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09]68号)要求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