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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9-001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9〕134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9-10-12 公开日期:2009-10-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为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州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常州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安监〔2009〕134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9〕13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为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州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常州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着眼点,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文件依据
  1、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文件要求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保险的投保、赔付、参与事故预防工作等相关事宜。鼓励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良好服务水平的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服务的作用。
2、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第二条第5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的赔偿限额标准不得低于每人30万元和每次事故100万元”。
  三、实施范围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范围:本市辖区危险化学品(零售、不可储存的批发企业除外)、矿山(煤矿、砖瓦、粘土采集、地热、矿泉水除外)、冶金、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零售除外)、民用爆破器材、造(修、拆)船、电力、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投保的赔偿限额标准
  高危行业企业按二选一的办法自主选择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减轻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经济负担和提高企业抵抗事故风险的能力,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一)雇主责任险投保标准不得低于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为3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3万元,法律诉讼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雇主责任保险标准保费为400元/人/年。雇主责任险投保对象要求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
  (二)公众责任险投保标准不得低于每次责任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其中:(1)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2)每次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合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涉及下列各类赔偿项目的合计金额只限于每人30万元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公众责任保险标准保费为3000元/家/年。
  (三)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周期为一年,在规定范围内必须每年续保。如有企业要调整选择,以缴费满一个年度后按规定办理。
  (四)浮动费率,激励约束。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
  (1)属于市及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协会会员企业市级会员保费优惠系数为2%、区级会员保费优惠系数为1%。
  (2)三年以来没有发生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保费优惠系数为3%。
  (3)通过国家一级标准考评的企业保费优惠系数为5%;通过安全生产省二级或市一级安全生产达标企业保费优惠系数为3%。
  (4)同类优惠系数选高标准、各类优惠系数可累计兼得。
  (5)如企业上年发生事故理赔的,则下年续保时无保费优惠。
  五、市场运作办法
  (一)为规范商业保险行为,有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更好地维护参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选择有资质的保险经纪公司具体组织对承保公司的统一招标工作和提供后续管理服务。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服务质量实行每年审核制。
  (二)依据常州市保险行业提供的2006、2007、2008年度业务统计报表数据,以保险公司在常州地区的业务规模、总市场占有率、总业务赔付率;责任险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赔付率为入围受邀公司条件,经综合评定前三位实际承保人组成共保体,并指定首席承保人。
  六、集中财力服务安全生产
  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资金的投入,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根据有关规定,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资金,统一纳入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使用。防灾防损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由市财政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用于安全生产支出。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把事故预防作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保险机构应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提高组织化程度。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认知、认同感,提高安全保险意识,使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市及各辖市、区职能部门要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确保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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