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切实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9-0007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9〕87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9-07-02 公开日期:2009-07-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近年来,我市工矿商贸生产企业在使用外包用工过程中,因管理脱节、责任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为切实加强企业外包用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规范外包用工和作业行为
关于切实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常安监〔2009〕87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9〕87号

关于切实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市管企业:
近年来,我市工矿商贸生产企业在使用外包用工过程中,因管理脱节、责任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为切实加强企业外包用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规范外包用工和作业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着眼特点,高度重视外包用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
外包用工泛指企业使用劳务工和外来队伍或外协单位在企业承包(承揽)生产、加工、安装、维修、建筑等生产施工作业人员。劳务工是劳务派遣单位(俗称劳务公司)向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派遣的劳动者。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全市较多的工矿商贸企业已采用外包用工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有的劳务公司或外协单位进入工矿商贸企业直接(长期或阶段性)从事项目承包,承揽产品加工、产品返修、岗位培训、实习等外协生产作业。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维(检)修等项目发包给外来队伍施工作业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但是,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在管理上存在脱节,外来工不熟悉企业生产环境和工艺特点,未掌握岗位操作技能,甚至违章违规操作、施工而屡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甚至死亡,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企业和外来单位经济受到损失,有的事故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广大企业要高度重视外包用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影响,务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二、预防为主,认真抓好外包用工领域安全监管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要认真抓好外包用工领域安全监督和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入细致研究分析外来用工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针对外来工文化程度低、素质不高、流动性大、作业条件和工作环境差等客观实际,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提出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使安全管理规定入心入脑,防范措施严密可行。
三、狠抓现场,切实防范劳务工伤亡事故发生
各工矿商贸企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条件,与劳务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员的数量和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并敦促劳务公司择优招聘劳务工。
企业接受和安排劳务工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后,应将劳务工纳入本单位职工统一管理,认真组织对新劳务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对复工、转岗等劳务工的再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要充足,确保劳务工岗位操作技能和熟练掌握程度满足生产要求。要针对劳务工种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的实际,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组织和作业工时。督促劳务工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安全监管和协调,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力度,杜绝“三违”现象,确保生产安全无事故。
四、规范管理,切实落实外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措施
企业凡涉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外承包的,或外来队伍、外协单位在本企业承揽生产加工、设备设施维修、检修等任务的,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建设方权利和义务,严格审查承包、承揽单位的资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组织项目的发包,签订承包承揽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专人管理和协调。
外来队伍在企业中凡涉及吊装、动火、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要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查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涉及多工种交叉施工作业的,必须加强协调配合,督促落实针对性事故防范措施。针对外来队伍人员不熟悉掌握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及危险特性等情况,要加强对外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重点做好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规程的执行等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工作,确保外来队伍作业和企业生产的安全。
五、从严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要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把企业外包用工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入企业查管理制度、查台账记录、查生产现场,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和项目发包,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要加大安全综合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尤其是对园区建设工程、企业建设工程非法建设、违法发包、无资质承包承揽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外包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大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三违”现象,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附:我市近几年外包用工典型事故案例
 
 
 
 
 
二○○九年七月二日
我市近几年外包用工典型事故案例
 
1、“5.12”常州杰宇塑胶有限公司较大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2007年5月12日16时30分左右,常州杰宇塑胶有限公司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忽视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主要负责人朱某指使个体瓦工包工头胡某对聚氯乙烯发泡板烘房实施改造,胡某临时雇用梅某等4名社会无业工匠,并由公司机修工电焊作业配合,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对一旧烘房违规动火切割烘房钢架,因该烘房紧靠另二个正处加温工作状态的烘房,加温烘蒸产生的甲苯与空气形成的已达爆炸极限范围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而发生爆炸,造成梅某及公司电工王某等5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外包管理失控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性事故。
2“2.10”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氯乙烯分厂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2008年2月10日8时16分左右,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氯乙烯分厂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设施存在缺陷,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工沈某使用电动葫芦进行电石投料过程中,因乙炔发生器加料系统蝶阀不密闭,泄漏的乙炔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被电动葫芦运行控制箱产生的电火花引燃而发生爆炸,巨大的冲击波导致厂房、生产装置严重破坏,事故导致清渣工刘某被飞溅的碎石砸伤致死,搬运工邹某被碎石砸伤,沈某被烧伤。
这起事故反映了新东公司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不完善、不落实,劳务工的针对性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教育不到位。
3、“3.14”江苏江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厂贮槽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2008年3月14日13时16分左右,负责承包江苏江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期钢平台安装作业的常州市欣顺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高某、伏某等3人,在江东公司树脂分厂氯乙烯车间乙炔清净工序废次氯酸钠贮槽旁,擅自动火作业,因气割火花溅入废次氯酸钠贮槽敞口放空管内,引起贮槽残余乙炔爆炸,造成伏某当场死亡,高某受重伤。
经调查,常州市欣顺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挂靠关系承包施工业务,无任何资质,未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对临时工的管理,仅局限于签订了劳动协议,而对责任制的落实、日常性安全管理,不闻不问,在安全管理整体上存在较大漏洞和薄弱环节。公司从社会上私招乱雇临时工组成施工队,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素质较差,3人均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风电焊作业。
4、“3.8”常州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
2009年3月8日14时40分左右,外包单位上海亚泰建设集团在负责检修常州中天钢铁有限公司第三炼钢厂2号转炉煤气回收加压器过程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导致两名检修作业人员王某和刘某死亡。初步分析此次事故的原因:一是检修煤气加压器时,未对机座及其连接管道内死煤气进行认真吹扫;二是检修作业人员在未进行煤气浓度检测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三是煤气区域检修作业应急管理混乱,现场无应急救援设备,在救援设备不到位的情况下慌乱救援,致使事故后果扩大。
5、“5.14”江苏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009年5月14日20时25分,外包单位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负责溧阳市的江苏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季戊四醇工段缩合液中间槽检修过程中,违规操作,引起临近储罐爆炸,造成检修工罗某死亡,顾某烧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