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9-0005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9〕58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9-04-27 公开日期:2009-05-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安监部门承担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常安监〔2009〕58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9〕58号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市管企业: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安监部门承担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状况,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职安〔2007〕2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凡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详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二、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
全市职业病危害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管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的相关工作。辖市、区安监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宣传、培训、统计、建档和上报工作。
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和管理状况等,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年年底前各辖市、区安监局将汇总资料报市安监局备案。
用人单位在上报后如发现填写有误,应向原申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数据和申报表后,依程序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
全市申报工作原则上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
各地完成现有企业申报工作后,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接受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回复。
  五、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逐级上报的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订(见附表)。申报软件系统开发成功后, 用人单位可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192.168.10.155/waoscz/loginl.aspx)和辖市(区)安监系统网站上,直接上网申报和下载填报表格。
六、工作要求
1、各级安监局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为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对于用人单位不按通知要求申报,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各辖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为切入点,分重点行业领域和轻重缓急稳步推进,逐步全面展开各个领域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3、各级安监局在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同时,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
4、各级安监局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要注意收集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申报中出现的问题。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