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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9-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9〕56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9-04-17 公开日期:2009-04-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9〕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常安监〔2009〕56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956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9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苏安监办〔2009〕25 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9]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各地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思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山非法生产活动。近期,我省2家金属非金属矿山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相继发生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各地安监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吸取教训,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对正在停产整改且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矿山,未经安全验收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擅自非法组织生产。对于非法组织生产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查整改生产安全隐患。各地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组织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不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治、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请各市安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及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9]66号)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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