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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专家,一份交当地安监部门。栏目不够填写可根据实际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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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建立常州市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1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9〕4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9-01-07 公开日期:2009-01-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检查制度,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建立常州市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安监〔2009〕4号

本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专家,一份交当地安监部门。栏目不够填写可根据实际重新调整。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复查记录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9〕4号

关于建立常州市化工企业专家检查
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检查制度,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相关规定
1、适用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以及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的经营企业。
2、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化工生产、专业储存和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对化工生产企业检查应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还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账。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本系统内选择。
3、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4、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由企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不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可于下一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分别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要求及工作责任
6、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建立专家定期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化工安全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化工安全专家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和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应自愿选择聘请市化工专家组织开展专家检查活动。企业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名单应报当地安监局。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上次查出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8、明确定期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化工企业应与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9、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企业应针对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到位。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报当地安监部门,根据市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08〕108号)文件执行。
三、专家要求及工作责任
10、企业可以根据市安监局公布的化工专家库,自主选择聘请专家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市级专家库中无法满足企业要求,可选择聘任省级专家组成员。
11、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根据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安全检查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
四、监督管理及工作责任
12、各级安监局的职能部门要抓好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培训,检查考评专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做好行政监察执法工作。
13、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全市化工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要制订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定期召集化工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统一检查内容和标准,协调处理企业与化工专家工作关系,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等,并将专家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14、化工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实行有偿服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指导价标准,控制收费上限。企业对专家提出安全检查工作范围外的其他服务要求,由企业与专家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15、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的检查,不向企业收费,发生费用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1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化工企业。原各级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中要求聘请专家对现场安全状况抽查的内容,可改为对企业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及时反馈市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附件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复查记录
 
 
二○○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序号

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

整改意见或建议

整改时限

备注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

 

 

       

被检查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复查日期

 

复查依据

 

 

 

 

 

复查结论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