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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1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8〕123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8-11-26 公开日期:2008-12-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08〕18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2008〕123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8〕123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08〕18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各辖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6〕46号)和《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苏安监〔2008〕9号)第四条规定,结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换证工作,制定本地区零售布点规划,于2008年12月底前报市安监局核准。通过合理经营布点规划,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辖市、区安监局在新一轮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中,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零售经营户的安全条件、能力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且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不予换发经营许可证。要严格控制零售点数量,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距离,严格控制零售点与邻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防止出现烟花爆竹大联片经营现象。
三、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一是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通过强化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的动态管理,遏制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堵塞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运输销售渠道,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二是结合本轮换证契机,进一步强化零售经营户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经营意识。重点检查零售经营户安全间距是否合格,是否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是否与合法批发公司订立购销合同,是否落实安全经营承诺,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安全主体责任。
四、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各辖市、区安监局要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安监站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自觉遵守国家《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相关职能人员在换发证审查中把关不严、打击“四私”中作风拖沓、推诿等现象。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换发证工作过程中的假公济私、审查不严,打击“四私”中暗中保护、通风报信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申报表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2008〕18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苏安监〔2008〕9号)第四条规定制定本地区经营布点规划,省辖市安监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报省安监局审批;县级安监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报省辖市安监局审批。通过合理经营布点规划,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秩序健康稳定。
二、严格审查,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省辖市安监局在新一轮换发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工作中,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批发企业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的、企业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换发经营许可证。县级安监部门在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零售点数量,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距离,严格控制零售点与邻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防止出现烟花爆竹大市场现象。
三、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通过强化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的动态管理,遏制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堵塞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安监部门,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一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对库房进行了新建或改建,仓储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得到了有效规范。但是,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差距,经营布点缺乏统一规划;二是一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建设标准低,安全条件差,库房面积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旺季超量储存现象严重;三是有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对受委托单位指导监督不够,导致经营许可把关不严;四是有的地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以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比较突出;五是个别地区批发企业独家经营,一旦在经营旺季发现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但考虑到确保市场供应因素,难以给予其停业整顿等处罚,造成监管工作被动;六是零售网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联片经营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各地区2006年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将到期,有效期一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也已开始。为了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适度引入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竞争机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并依据规划做好经营布点审批工作。同时,要将经营布点规划纳入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之中,统一谋划。通过经营布点规划、审批和经营许可审查,引导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防止出现一个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经营网点过多以及零售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联片经营,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
  二、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审查,确保仓储设施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对许可证已到期的批发企业,一律按规定重新申报,并组织审查。各地区在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安全条件时,要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认真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使其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对于一家批发企业设置多处仓库或分销中转库的,要分别审查每处仓储设施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储存和配送服务能力与经营规模不适应的,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认真履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职责,加强对委托发证的监督指导。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仍是该项许可的行政主体,并承担行政许可主体的法律责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证单位应是省级安全监管局。针对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委托发证地区普遍存在许可工作质量不高、条件审查把关不严、发证不规范等问题,委托发证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严格许可审查,并以抽查、检查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发证质量。抽查、检查发现向不具备许可条件企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应立即依法撤消已颁发的许可证。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严格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查。县级安全监管局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要提前做好布点规划,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严格审查零售场所面积,及其周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距离,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零售点的最大储存量,严禁在零售场所超量储存。省和设区的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密切跟踪并掌握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
  五、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作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并通过遏制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堵塞非法生产和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同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要监督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采购、销售流向登记档案,对销售非法或含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依法从严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六、采用计算机电子文档管理手段,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采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颁发、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每年度按规定时限上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局,并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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