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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10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08〕39号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8-11-03 公开日期:2008-1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委会《关于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苏安〔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给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下属职能部门和单位。
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2008〕39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2008〕3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省安委会《关于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苏安〔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给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下属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
苏安〔2008〕14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1号)和罗志军省长10月6日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的指示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力开展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并作如下通知:
一、认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确工作目标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强化交通执法管理,确保了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有所下降。但是,我省在6月29日、8月26日连续发生两起各死亡1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这说明道路安全隐患仍然突出,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进入四季度以后,根据常规,公路运输量将持续增加,加上秋冬季节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的增多,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任务将更为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今后一段时期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确保全省不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查找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已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要加大资金投入,明确治理责任,迅速落实整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危险路段、事故“黑点”等安全隐患要进行“回头看”,抓紧做好整改工作。要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以及交通安全设施。今后,对于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发生三起一次死亡6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加强道路安全源头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尤其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到实处。要加强检查与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许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的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夜间客运班线一律不予审批。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实行交通违法预警通报制度,组织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系数评估,落实车辆单位安全等级管理、交通违法预警通报等制度。在对驾驶人严格落实“荣誉榜”和“黑名单”制度的同时,每月对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单位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进行网上查询比对,并在媒体上通报排名。对连续2次排名末位的,要进行必要的整顿。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等情况作为记分和考核的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取消其从业资格。客运企业要定期组织驾驶员体检,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在康复前要暂停驾车资格。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客运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要加强高速公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在省际卡口、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对7座以上的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等信息查询平台,定期公布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驾驶员所属的客运企业。对不符合驾驶资质、身体患有疾病影响安全驾驶和记满12分的,不准驾驶客运车辆。对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车辆和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未处理的客运驾驶人,一律停运、停驶。
凡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出行活动,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还必须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要从严审查承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确保师生出行安全。
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安委会7月16日和9月1日两次会议精神,围绕“四个一批”的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四个“一个不漏”工作措施。为深化农村道路交通集中整治,决定全省集中整治时间延至年底,并将召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现场会,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级相关部门要强化农用运输车辆的源头监管,严格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驾驶人培训考试、上路行驶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超过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生产的,一律不准出厂销售,超标准和非法改装的,一律不准办牌办证。违规到外省领取牌照的,严格限定通行时间和路段。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改善和规范农村道路通行秩序。每隔一定时段,组织一次集中统一行动,着力解决农村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农村公交车违法营运,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头盔、多人骑乘等危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在农村举办集市贸易和赶集、庙会的时候,还要增加集中统一行动的频次。必要时要派交巡警到现场维护秩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查处违法载人等重点违法行为。各地要全面推行路长负责制,在每条农村道路明确路长,设置路长标志牌,分线分段包干。明确路长职责任务,定期召开路长联席会议,研究加强沿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等措施。相关部门对农村县乡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要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警示桩。对列入今年整改计划的,要检查整改进度和整改措施,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以及形成的原因向社会公布,并提醒广大驾驶人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六、加强道路安全问责制,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屡次发生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相应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以相应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再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12个月内不得申请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对于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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