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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6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办〔2008〕22号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8-08-13 公开日期:2008-08-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制定颁发的《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常政发〔2008〕9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决定从今年9月开始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
关于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常安办〔2008〕22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办〔2008〕22号

关于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
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委办: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制定颁发的《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常政发〔2008〕9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决定从今年9月开始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标考核的范围
    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首先在下列企业开展达标考核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专业储存和运输企业;
    (二)非煤矿山企业;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四)冶金、建材企业;
    (五)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设企业;
    (六)上年度工业现价总产值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二、达标考核的时间
    2008年度企业达标考核工作,从9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按照《办法》规定,辖市、区级监管企业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负责。市级监管企业,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此,各级安监部门要专题研究,明确具体的考核组织,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的参考人员,学习研究考核细则,掌握考核的内容和扣分标准。委托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考核的,要对乡镇(街道)考核组织、人员、工作实施等提出具体要求,加强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减少考核工作在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乡镇(街道)之间出现明显的不平衡和差异。
各辖市、区要在传达宣贯《办法》的基础上,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预先公布列入应参加考核的企业名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为落实长效管理,市对各地组织日常巡查考评时,凡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考评的,其单位在“2008年度实行达标考核企业”的名单中选取。
    (二)凡考核结论为“未达标企业”的单位,由辖市、区安监局予以核准后,正式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告工作应于2009年1月底前完成。
    (三)各地安监部门要核清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名单,建立台账,在组织登报公布时应予注明。
    对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分级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单位应及时协调和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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