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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领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8〕84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8-08-28 公开日期:2008-09-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领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领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安监〔2008〕84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8〕8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换领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领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自2008年9月1日起,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安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企〔2008〕40号)的规定,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应提交由所在地建设银行出具的已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和同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复印件,不得以书面承诺代替。
二、关于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2008年9月1日起,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安监〔2008〕58号)的要求,每年缴纳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应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发票通知联》、《雇主责任保险单》复印件,不得以书面承诺代替。
三、原已经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常州工作点(以下简称:“常州工作点”)受理申请材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到建设银行和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于10天内将所在地建设银行出具的已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同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发票通知联》、《雇主责任保险单》复印件送交“常州工作点”。
    以上事项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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