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8〕73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8-07-30 公开日期:2008-08-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备案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常安监〔2008〕73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8〕73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备案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一)需到市、区二级安监局备案的事项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现状评价报告;
2、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
3、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需到市安监局备案的事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3、各辖市、区安监局实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
(三)需到当地安监局备案的事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领证评价报告;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
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试生产方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5、重大危险源的定期运行情况报告;
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
二、备案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将涉及的备案事项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备案分级分类表》(见附件1)所列要求报相应的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三、对备案工作的要求
(一)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到相关备案部门实施备案。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安监部门可以对企业提交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可让企业重新修改后报送备案。
(三)安监部门办理备案事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加与备案事项无关的其他条件。
(四)安监部门对办理的备案事项,必须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备案事项通知书》或备案证明。各级安监局收到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原则上能够当日办结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报送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或备案证明。
(五)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要求和安监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备案证明或备案回执由市安监局统一制订(见附件2至附件6)。备案通知书、备案证明或备案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由出具部门留存,一份由报送备案单位留存。
(六)备案单位在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版光盘时,还需要出具所提交书面文本和与电子版本完全一致的承诺书(见附件7)。
(七)原《重大危险源普查表》改填《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备案分级分类表
    附件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事项通知
    附件3: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附件4:常州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附件5: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6:常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安全许可备案回执
    附件7:承诺书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