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5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企〔2008〕40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8-06-25 公开日期:2008-07-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转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财企〔2008〕40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财企〔2008〕40号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转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包括:本市辖区内矿山(煤矿、砖瓦、粘土采集、地热、矿泉水除外)、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零售、不可储存的批发企业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民用爆破器材、造(修、拆)船、电力、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按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的标准执行。具体为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上调10%,但最高不超过核定额的150%。事故发生后连续2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风险抵押金恢复原缴纳标准。
(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到原核定部门办理调整等级事宜。
三、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使用和监管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核定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额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企业应按认定的规模,填写《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年报(当年新设立企业提供上月会计报告)报送同级安监局,经核定后,由同级安监局下达《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1、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由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认定规模并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2、市级监管企业由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论定规模并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3、辖市、区级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监局和区财政局认定规模并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4、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规模后统一办理核定事宜,并集中报送同级安监局;
  5、对跨省、市、辖市、区经营的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
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根据属地原则由市、辖市(区)建设银行支行分别承办。企业到指定的代理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在接到《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专户。同级安监局凭银行收款单出具《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对逾期存储的企业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罚滞纳金,对拒不存储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42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企业经负责核定的安监局和财政局批准方可动用风险抵押金。企业在动用风险抵押金的2个月之内,应到原核定部门办理风险抵押金调整事宜,并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重新核定的数额,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救、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如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实行分级批准的原则:
  1、发生死亡事故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负责核定的安监局和同级财政局同意后,下达《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2、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救、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负责核定的安监局和同级财政局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救、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代理银行负责汇总本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上级行及本地区安监局和财政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风险抵押金收支台账,负责风险抵押金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上报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按政策规定结息,利息归企业所有。
3、为了提高企业抗御风险能力,积极推进企业用风险抵押金产生的利息购买雇主责任险,推动建立完善的风险防御机制。
(五)破产、关闭、资产重组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负责核定的安监局和同级财政局同意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专户结余资金。
四、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
2、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3、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4、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
5、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转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