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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外地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进行资格确认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5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8〕57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8-06-11 公开日期:2008-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质量,规范安全评价工作,对企业实行优质安全评价服务,根据《关于规范外省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在江苏从事安全评价有关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6〕204号)精神,经研究,从2008年7月1日起,凡外市在常州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须经常州市安监局对其机构资质、评价质量等情况进行核查,经过资格确认后方可在常州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关于对外地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进行资格确认的通知
常安监〔2008〕57号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8〕57号

关于对外地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从事
安全评价活动进行资格确认的通知

 

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质量,规范安全评价工作,对企业实行优质安全评价服务,根据《关于规范外省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在江苏从事安全评价有关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6〕204号)精神,经研究,从2008年7月1日起,凡外市在常州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须经常州市安监局对其机构资质、评价质量等情况进行核查,经过资格确认后方可在常州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3、遵守和服从我市关于进行资格确认的有关规定。
二、相关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向常州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书面材料,经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安全评价机构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外省机构须提供省安监局核发验证的证明,省内机构须提供经省安监局年审合格的资质证书;
3、《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4、本机构过去已完成的拟在常州市开展业务种类内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各一份;
5、驻常的固定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和办公设施证明文件;
6、常驻安全评价人员名单(不少于5人),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每月参加不少于10人次市安监局统一安排的无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7、机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8、机构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评价活动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
未履行上述相关程序和提供材料不全的机构,市安监局将不予受理。
三、时间要求
每年1月1日-1月30日,7月1日-7月30日,为接受申请和核查、资格确认期。资格确认有效期为一年。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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